王耀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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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判决:责任认定与赔偿争议解析

发布者:王耀光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5日 5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1 年 7 月 27 日 21 时 30 分许,老克驾驶豫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宝李公路行驶至宝丰县路段时,与轩辕驾驶的宝丰电动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轩辕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老克轩辕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案件当事人

1.上诉人(原审被告)老克,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律师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轩辕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光,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3.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师

三、一审情况

1.轩辕起诉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鉴定费、假肢、硅凝胶套及锁具费、后期辅助器具费用、辅助器具鉴定费等共计 1814966.24 元中的 1160979.74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轩辕事故发生后就医情况及费用,包括在宝丰县人民医院、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购买人血白蛋白、座便椅、轮椅、假肢等费用。

2.司法鉴定情况: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轩辕为七级伤残,建议误工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止、护理期为 120 日、营养期为 90 日;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作出《辅助器具评估意见书》。

3.轩辕父亲情况:为多重残疾,残疾等级为贰级,轩辕系其唯一抚养义务人。

4.老克车辆投保情况:老克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3.一审法院判决

1.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老克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 198000 元,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其中的 60% 即 500000 元,老克赔偿其中的 106503.07 元(1010838.45 元 ×60% - 500000 元)。

2.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合计应赔付轩辕损失 698000 元,扣除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道路救援基金服务中心垫付的 48175.18 元,还应赔付轩辕649824.82 元。

3.案件受理费 15249 元,减半收取计 7624.5 元,由轩辕负担 2249.5 元,老克负担 5375 元。

四、二审情况

1.老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驳回轩辕的起诉请求,改判金额为 106503.07 元。理由包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程序违法、评估机构不公正、费用计算不合理、多计算一次安装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无事实依据;误工期限不适当)及适用法律错误(责任比例应为五五开)。

2.轩辕辩称

1.辅助器具费用及鉴定机构选择方面,康复费用及第一次安装辅助器具费用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选择鉴定机构程序合法,且一审按 9 次计算费用正确。

2.被扶养人生活费方面,轩辕父亲张国平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一审法院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及数额准确合法。

3.误工费认定方面,一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鉴定意见判定误工期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充分依据。

4.责任比例方面,老克应按 60% 承担赔偿责任。

3.二审法院认定

1.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作出的《辅助器具评估意见书》程序合法,一审计算假肢安装费用正确。

2.一审判决被扶养人生活费 188314.4 元具有法律依据。

3.一审认定的误工期适当。

4.一审对本案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民事赔偿划分适当。

5.老克二审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4.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430 元,由老克负担。


王耀光,男,1989年2月出生,本科毕业,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建设工程、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42019101171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