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光律师
王耀光律师
河南-平顶山执业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与诊所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王耀光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0日 3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某,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

被告:宝丰杨庄铁路新村高某诊所,住宝丰县。

负责人:高某,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光,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宝丰杨庄铁路新村高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20239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被告宝丰杨庄铁路新村高某诊所负责人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光到庭参加诉讼。公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某某称,2022623日因腰疼去宝丰杨庄铁路新村高某诊所就诊,之后张某某分别于2022624 日至 2022 627 日在鲁山县人民医院治疗,于 2022723 日至 2022727日在鲁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727日至20228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九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81日至2022817日在鲁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817 日至 2022915日在汝州市金复医院住院治疗,治疗后在家中静养。

张某某在其他医院治疗后,张某某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认为:其在宝丰杨庄铁路新村高某诊所就诊,治疗后出现发热、颠抖、大小便失禁等症状,家属随即送备山县人民医院救治,院方诊断为L5 椎体压缩骨折并骨髓水肿、发热、腰椎椎管狭窄等,几经治疗至今未愈,同时认为,宝丰杨庄铁路新村高某诊所对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某在宝丰杨庄铁路新村高某诊所治疗情况及在其他医院的历次住院情况如下:

1.根据宝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 728 日的询问笔录显示:

2022623日,张某某在宝丰杨庄铁路新村高某诊所治疗,其治疗过程为:其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后用定位笔定位,定位后局部麻醉,用小针刀疗法、真空拔罐抽出两管血,注射22毫升骨肽注射液,针眼消毒后用针眼贴至伤口上,观察 30 分钟后无不适。

2.2022624 日至 2022627 日在鲁山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证明显示病情为,(1)病理性腰椎骨折L5,(2)发热,(3)腰椎椎管狭窄,(4)腰椎退行性病变

3.2022723 日至 2022 727 日在鲁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证明显示病情为,(1)前列腺增生,(2)泌尿道感染,(3)陈旧性腰椎感染,(4)低钙血症,(5)低钠血症,(6)低钾血症,(7)低蛋白血症,(8)高血压,(9)肺部感染,(10)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1)贫血。

4.2022727日至20228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九医院住院治疗,诊断证明显示病情为,(1)肺部感染,(2)泌尿系感染,(3)压疮III(多处)(4)低蛋白血症,(5)电解质素乱(低钾、低钠、低氯)(6)贫血,(7)腰椎感染(入院诊断表述为腰椎骨折)(8)腰椎间盘突出症,(9)高血压病,(10)冠心病。

5.202281日至2022817日在鲁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证明显示病情为,(1)腰椎椎体感染,(2)腰椎病理性骨折,(3)骶骨病理性骨折,(4)陈旧性腰椎骨折,(5)高血压,(6)腰椎间盘突出,(7)脑梗死,(8)肺炎,(9)低蛋白血症。

6.2022817日至 2022916 日汝州市金庚康复医院住院治疗,诊断证明显示病情为,中医诊断为附骨疸中医症型为热毒蕴结证;西医诊断为(1)腰椎化脓性骨髓炎,(2)心力衰竭,(3)冠心病,(4)电解质素乱,(5)低蛋白血症,(6)L5 椎体压缩性骨折并骨髓水肿,(7)T12L1 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8)左小腿部分肌腱血栓形成,(9)腰椎间盘突出症,(10)胸腔积液,(11)腹腔积液,(12)迟缓性瘫滨,(13)双下肢多发斑块形成,(14)双下肢多发斑块形成。

张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我院多次申请鉴定,具体过程和结果为:

1.2023410日,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我院委托鉴定后出具《退卷说明》,内容显示,因医方无故未到场参加听证会,不符合听证流程,将该案材料退回;

2.2023516日,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受我院委托鉴定后,出具编号为(2023)评字第58 号《终止鉴定告知书》,内容显示,张某某申请伤残辅助器具费鉴定中,因申请人张某某不能提供完整的鉴定材料,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终止此次鉴定;

3.2023 717 日,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进行鉴定后出具 N0.167《终止司法鉴定通知书》,内容显示,……(5)委托人不履行法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被鉴定人(院方未到场,参加医疗损害听证会),该鉴定机构退回司法鉴定意见书。

4.2023 10 23 日,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萧山分所受我院委托鉴定后,出具《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萧山分所函》,内容显示,(1)张某某申请宝丰杨庄铁路新村高某诊所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宝丰杨庄铁路新村高某诊所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2)张某某损伤残疾程度,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所审阅病历材料发现此鉴定涉及医疗损害,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退回该鉴定委托;

5.2023117日,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进行鉴定后出具《司法鉴定不子受理通知函》,不子受理通知函显示,1.张某某申请就宝丰杨庄铁路新村高某诊所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宝丰杨庄铁路新村高某诊所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2.张某某损伤残疾程度,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及残疾辅助器具费进行鉴定。在收到我院的送检材料后,经审阅送检材料,委托事项涉及医疗损害鉴定,该机构未开展涉及医疗损害鉴定项目,超出该鉴定中心业务范围,该鉴定中心做出不子受理的决定,并将送鉴材料一并返回;

6.2023117日,江西假牙假肢评估有限公司受法院委托进行鉴定后出具《退案函》,该退案函显示,由于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需要何种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故将本案退回;

7.2024 130 日,陕西安康秦巴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进行鉴定后出具编号为(2024)1号《终止鉴定告知书》,内容显示,因张某某不确定到现场活体检查时间,且未缴纳鉴定费用,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该鉴定机构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工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某在宝丰杨庄铁路新村高某诊所就诊治疗后,又在其他医院多次就诊,且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现在的病情系宝丰杨庄铁路新村高某诊所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本案中,是否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法院认为,在张某某亦未提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相关证据,宝丰杨庄铁路新村高某诊所亦不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且张某某在其他多家医院治疗后,要求张某某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但未提供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时,法院认为本案情况不适用于该条过错推定。

同时,法院认为,张某某是否违反行政规定,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罚,应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依据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案涉的民事医疗侵权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仍应以民事法律法规的证据为准进行判断。

综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子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于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475.7 元,由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将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暑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王耀光,男,1989年2月出生,本科毕业,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建设工程、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42019101171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