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耀光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5日 4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8 年 8 月,典典经人介绍承接宝丰县前营乡张洪庄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直至 2018 年 12 月初,工程施工结束。然而,在劳务费支付方面出现争议。2023 年 5 月 12 日,典典将中油飞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河南萝卜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小芳、小田诉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之后又申请追加鹏鹏为共同被告。2023 年 10 月 25 日,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但飞飞武汉公司、小芳、小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典典主张完成 116 户天然气管道安装,应得劳务费 75,400 元,实际仅收到 24,250 元,故要求各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及利息。
二、案件当事人
1.原告:典典,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张律师。
2.被告:
1.中油飞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2.萝卜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是王耀光,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
3.小芳。
4.小田。
5.鹏鹏。
三、案件详情
飞飞武汉公司是宝丰县各乡镇煤改气工程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为鹏鹏。飞飞武汉公司将宝丰县前营乡张洪庄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小田施工班组。2018 年 8 月底,典典与小芳联系后,组织人员参与张洪庄工地的燃气管道安装等工作。期间,典典与小芳有工作服购买及工资表发送等交流。2019 年 11 月 30 日,飞飞武汉公司张洪庄工地现场负责人与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在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名确认。
鹏鹏称,飞飞武汉公司已向小田施工队(含典典施工队)支付工程款 152,871.43 元,而小田施工队存在管道测压不合格且拒绝整改、多领施工材料等情况。典典主张其实际完成张洪庄工地天然气管道安装 116 户,应得工程款 75,400 元,剩余工程款 51,150 元未支付。
四、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典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各被告单独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或劳务合同关系。飞飞武汉公司认可与小田存在合同关系并支付了合同价款,典典也认可已领取部分工程款。因飞飞武汉公司与小田、典典未完成工程价款结算,且典典对飞飞武汉公司主张的多项内容不认可,其主张独立完成 116 户管道安装也无证据证明,所以典典单独向飞飞武汉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证据不足,要求萝卜宝丰公司、小芳、小田、鹏鹏支付欠付合同价款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典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79 元由典典负担。典典若认为飞飞武汉公司欠付其和小田合同价款,可与小田作为共同原告或列小田为第三人另行主张;若认为飞飞武汉公司已足额支付合同价款而自己未获应得部分,可向小田主张分割、返还。飞飞武汉公司、小芳、小田未到庭答辩、提供证据和参加庭审质证,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