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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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发布者:王耀光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1日 9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大胆,男,1999年生,务工,户籍地宝丰县,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城路。因涉嫌犯强奸罪于 2023 年2月 15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耀光,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平宝检未检刑诉〔20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大胆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3年3月16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春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箴言、被告人张大胆及其辩护人王耀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日晚,被告人张大胆驾驶车辆经过宝丰县城前进路与新世纪广场西侧小路交叉口处时,看到独自行走的赵某某(女,时年 11周岁),赵某某也看到了张大胆,后张大胆下车与赵某某搭讪,并提议去酒吧喝酒,赵某某同意后二人一同到宝丰县城的“酒窝”酒吧喝酒至晚上约 12 时许。二人喝酒结束后,赵某某提出天晚自己还喝了酒不敢回家,张大胆提议去宾馆,赵某某同意后被带至宝丰县宾馆,二人在该宾馆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大胆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李**、赵**、匡**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郏县中医院出生卡、医院诊断证明、住宿登记表、微信消费记录、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作定案依据,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害人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意见以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法院评判如下:

1. 关于被告人张大胆是否明知被害人赵某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及张大胆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

2. 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本案中,被害人赵某某与被告人张大胆发生性关系时未满十二周岁,根据上述规定,应认定张大胆明知赵某某是幼女。

3.关于张大胆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问题。经查,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的行为。本案中,根据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了张大胆在带其去酒吧喝酒时并没有采用暴力或语言威胁,二人在酒吧喝酒期间玩游戏时其脖子处被张大胆吸出“草莓”红印的事实:被告人张大胆亦供述了与赵某某在酒吧喝酒期间,二人玩真心大冒险时赵某某让其亲吻她脖子处时吸出两个“草莓”红印及亲吻的事实。综上,张大胆与赵某某之间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

4.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张大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应认定为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关于被害人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上述一致的意见,法院子以采纳:不一致的不子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大胆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亚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大胆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被告人张大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大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的: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e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王耀光,男,1989年2月出生,本科毕业,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建设工程、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42019101171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