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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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发布者:王耀光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1日 7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某,男,无业,住河南省宝丰县。因犯拐骗儿童罪于2019 年10月 27 日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22年8月3 日被宝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3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律师,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男,无业,住河南省宝丰县。因涉嫌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22年7月19日被宝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3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律师,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男,无业,住河南省宝丰县因涉嫌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22年8月3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王女士,农民,住宝丰县,系被告人韩某之母。

辩护人王耀光,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平宝检未刑诉[202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魏某、韩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赵律师、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郭律师、被告人韩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女士和辩护人王耀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被告人张某、魏某、韩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带着张某一(时年 14 周岁)、段某某(时年15 周岁 )、张某二(时年 15 周岁 )、魏某某(时年 17 周岁)等人一起到福建漳州找到范某某(已判刑),并在范某某的安排下,让上述女孩在漳州市艾尚 KTV 从事有偿陪侍服务。2022年5月,被告人韩某和张某、魏某商议后,带着段某某、张某二、魏某某、孙某某(时年 15 周岁 )、吕某某(时年 15 周岁)等未成年女孩到武汉豪情 KTV 从事有偿陪侍服务。2022年6月,被告人韩某、张某等人带着杨瑞航、段某某、魏某某、张某二和孙某某等人到福建漳州维也纳 KTV 从事有偿陪侍服务。期间,被告人韩某联系段傲博(另案处理)带着女朋友孙某二(时年15 周岁)到福建漳州 KTV 从事有偿陪侍服务,被告人韩某、段某某还帮助张某管理上述女孩。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他违法犯罪人员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多名涉嫌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张某从中非法获利 40000元,魏某非法获利 3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魏某、韩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魏某某、毋某某、孙某某、张某二、刘某某、吕某某、孙某某、段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张某三、李某某、胡某某、杨某二、刘某、范晓飞、段某一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宝丰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抓获及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后,被告人魏某家属已代为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被告人韩某家属已代为缴纳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韩某出生于农民家庭,自幼上学,初中辍学后结交社会闲散人员,头脑简单,辨别是非能力差。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魏某、韩某组织未成年人在KTV 进行有偿陪侍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魏某、韩某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家属、韩某家属已代为缴纳违法所得、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量刑时综合以上情节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辩护人提出张某认罪的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魏某辩护人提出魏某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韩某辩护人提出韩某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初犯,自愿认罪,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没有获利,愿意缴纳罚金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相符,法院子以采纳。

被告人韩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其文化水平较低法治观念淡薄,父母疏于管教造成。希望通过这次教训韩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给自己、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改过自新,在今后的生活中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韩某父母也应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给予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子女引导、教育、帮助、鼓励,使孩子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少走弯路。根据被告人张某、魏某、韩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魏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 10 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韩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

四、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40000 元,没收被告人魏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3000元,上缴国库。

王耀光,男,1989年2月出生,本科毕业,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建设工程、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42019101171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