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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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强制猥亵罪自愿认罪认罚判二年六个月

发布者:王耀光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14日 12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朱某某,住宝丰县城关镇。

因犯流氓罪于1988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 2022年4月6日被宝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2年6月21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7月5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2年8月12日被宝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2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耀光,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平宝检未刑诉〔20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3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耀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方式强制猥亵她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已取得谅解。提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4日下午,冯妈带着14岁的女儿冯宝在宝丰县城人民路商场处见到被告人朱某某,在闲谈中,朱某某询问冯宝的学习情况,表示愿意辅导冯宝的学习。次日下午3时许,冯妈给朱某某电话联系时,朱某某表示自己在**楼上给冯宝挑选学习书籍,冯妈遂将冯宝送至**楼下后离开,冯宝上楼见到朱某某。朱某某给冯宝买完学习书籍后让冯宝把书籍送回家,他在宝丰县城**等侯。后朱某某将返回的冯宝带至自己的住处,以检查身体为名让冯宝脱掉自己的**和**,亲吻冯宝**、**,并用手摸冯宝的**、**,还将手指插入冯宝**内进行猥亵。2022年8月11日,朱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母亲达成协议,赔偿赔偿了冯宝及母亲损失并得到谅解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冯妈来院表示不谅解朱某某,请求对朱某某从重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冯宝的陈述,证人冯妈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宝丰县融媒体中心证明、刑事判决书、宝丰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采取诱骗手段对 14 周岁的未成年女孩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万元,酌情子以考虑。在量刑时综合以上情节对朱某某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朱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王耀光,男,1989年2月出生,本科毕业,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建设工程、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42019101171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