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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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伤害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轻判七个月

发布者:王耀光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06日 14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老白,男,1966年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宝丰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8月18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耀光,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平宝检刑诉[2023]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老白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老头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老头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丹,被告人老白及其辩护人王耀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老白、被害人李老头均系宝丰县赵庄镇白店村村民,两家因耕地边界素有矛盾。2023年6月13日16时许,在宝丰县赵庄镇白店村村北责任田处,被告人老白与被害人李老头因耕地边界问题发生争吵引起打架,老白与李老头、李老头继子小老发生厮打,造成李老头、老白、小老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李老头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老白、小老的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微伤。

2023年8月18日,被告人老白主动到宝丰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老白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老头的陈述,证人小老、李某芳、白某阳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120 派车记录单、外院救护车转运病人交接登记本、宝丰县人民医院急救站出车日志、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后,被告人老白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老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老白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邻里耕地纠纷引起,老白主观恶性小,系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意见,与审理查明一致,法院予以采纳;提出是被害人先挑衅先动手,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老白与被害人李老头因土地边界问题素有纠纷,案发当天双方因耕地边界问题再次发生争执,双方虽有过激语言,但并没有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尚达不到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程度,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子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老白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老白主动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的殴打李老头的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及认罪认罚,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老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老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 17日止)。

王耀光,男,1989年2月出生,本科毕业,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建设工程、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42019101171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