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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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关于借款债务、投资款退还债务如何判定,夫妻是否共同承担债务?

发布者:王耀光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30日 3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绰号“奥特曼”,住河南省宝丰县周庄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律师,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绰号“猴子”,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绰号“小猪”,住郑州市二七区。

被告猴子、小猪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耀光,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特曼与被告猴子、小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 2024 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易程序于202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特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律师,被告猴子、小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特曼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猴子、小猪共同向奥特曼偿还借款本金15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52,000 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22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由猴子、小猪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奥特曼与猴子系朋友关系。2020年12月3日,猴子向奥特曼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 借款人:猴子 住:宝丰县本人因经商需要,特向奥特曼借款人民币五万元 大写《50000.00》元整,并将名下在七里营村宅基地抵押给奥特曼,借用时间 18个月。借款人:猴子 2020年12月3日”。猴子向奥特曼提供了“农村宅基地证”两本。该两本“农村宅基地证”涉嫌属于伪造证件,于2022年5月24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周庄派出所扣押2021年1月6日,猴子作为甲方,奥特曼子作为乙方,奥特曼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三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位于宝丰县的制砂厂。该合作协议书内容为:“合作协议书 甲方:猴子,身份证号,住址, 乙方:奥特曼子,身份证号,住址,奥特曼,身份证号,住址:宝丰县,经甲、乙、丙三方协商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合作协议,具体事宜如下:1、甲方猴子出资2万元,具体负责旧厂交接:设备收购、厂地协调和其它外部事物(务)。2、乙方奥特曼子出资 15 万元,用于开工、生产、生活、物资所需开支。3、丙方奥特曼出资 11万元,用于收购原厂现有设备。4、合作期间甲、乙.丙三方各占 33.3%股份。5、合作期间三方必须做到 10天对一次账,一个月清算账目盈亏,股份结算。6、如产生亏损,三方按占股比例承担相应责任。7、以上条款三方应积极落实,做好本职工作,有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擅自违约承担后果和经济责任8、备注:甲、乙、丙三方合作期间该厂所占区域提供有偿使用解除合作该地盘归甲方所有。9、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2021年2月27日,猴子又向奥特曼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 今借奥特曼现金50000元《伍万元》整借款人:猴子 2021年2月27日”后奥特曼又与猴子协商合作在宝丰县观音堂林业生态旅游示范区小南庄九子山区域采矿问题。2021年7月17日,奥特曼通过其在宝丰豫丰村镇银行尾号为 9414 的银行账户向案外人庆某营的银行账户转账 100,000 元,并备注转账用途为“钻探用款”。次日,猴子作为甲方,奥特曼作为乙方,案外人马某文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该合作协议书内容为:“合作协议书 甲方:猴子 地址:宝丰县观音堂乡小南庄村身份证号。乙方:奥特曼地址:宝丰县周庄乡马旗营村 身份证号。丙方:马某文 地址:宝丰县观音堂乡小南庄村身份证号。经以上三方商议,以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合作议项(意向),事宜如下:1、三方共同出资,对欧家组小南庄组东坡至山顶的山体勘探权依法获有。2、其中甲方出资 2.5 万元,乙方出资10万元,丙方出资 2.5 万元,三人各占该股权的 33%的股份。3、合作协议生效后,三方同意合理招商,配合依法勘探利用中,获取受益、股权三方各占三分之一。4、关于合作土方事项,甲方、丙方原有土方作为固定资产。如乙方再出资5万元可占土方合作四分之一股份,包括原固定资产的土方在内,如额外再产生费用,三人共同出资承担。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021年8月 15日,猴子又向奥特曼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 今借奥特曼现金 22000大写贰万贰仟元整借款人猴子 2021年8月15号”

2021年10月19日,奥特曼与猴子又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协议书 现有奥特曼、猴子达成以下共识:1、奥特曼子、猴子、奥特曼合作栾庄的洗沙厂现有设备和临工50钟车都归奥特曼所有。另外厂里现有债务、债权和厂里安全事务与猴子无关,猴子负责沙厂交接手续。2、猴子归还奥特曼九子山荒山探矿费共十万元,首付七万元下欠三万。3、奥特曼撤销对猴子的一切控告,猴子不能再阻止奥特曼经营乱庄洗沙厂的一切事务 同意人:猴子 奥特曼证明人:马某文2021年 10月19日。”该协议书日期下方另补充“4、奥特曼、猴子、奥特曼子合作张八桥乱庄洗沙厂经营一事,经三方协商同意解除合作协议。猴子”。该协议签订当天,猴子向奥特曼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保证书 我叫猴子,身份证号码。我于2020年12月3日借奥特曼伍万元:于 2021年2月27日借奥特曼伍万元,计拾万元,对这二笔借款的事实我认可。另外,我承诺退还奥特曼九子山荒山探矿权费计拾万元,已退柒万元,剩余参万元,共计拾参万元。我定于2022年12月30 日前偿还完毕。若到期未偿还完毕,我愿意从出具此保证书之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5 计付利息。此保证书与 2021年 10 月 19 日我和奥特曼签订的《协议书》共存。 保证人:猴子 时间:2021年10月19日”

猴子与小猪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 年9月10 日登记结婚。

2020年2月27日,猴子作为借款人,与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农商银行)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在该行贷款60,000元,猴子收取贷款、偿还贷款的银行账户为其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街分理处开立的尾号为 3235 的账户。2020年2月27日,小猪向宝丰农商银行出具借款人配偶承诺书,承诺其知晓并同意猴子向该行申请该笔贷款,承诺与猴子共同承担偿还义务。奥特曼、猴子、小猪之间相关资金往来记录显示:(一)2020年11月3日20时06分08秒,奥特曼微信支付账户向猴子微信支付账户转账 20,000 元:当天 20 时 06分 36 秒,猴子微信支付账户向小猪微信支付账户转账 20,000 元;当天20时 38 分 06 秒,小猪微信支付账户提现 19,980.06 元至其尾号为 8545 的交通银行账户。(二)2021年2月2日13时53分56秒,奥特曼支付宝账户向猴子支付宝账户转账10,000元:当天 13 时 55 分 24 秒猴子支付宝账户向小猪支付宝账户转账10,000元。(三)2021年7月3日21时50分13秒,奥特曼微信支付账户向猴子微信支付账户转账10,000元:当天21时50分30秒,猴子微信支付账户向小猪微信支付账户转账10,000元;当天22 时07分33秒至 22 时 08分56 秒,小猪微信支付账户分7次向案外人汤凉微信支付账户转账共计100,000元。(四)2021年2月27日,小猪通过其尾号为8545的交通银行账户向猴子上述贷款账户转账 30,000 元;当天,猴子还贷 29,999.05元。(五)2021年2月28日14时19分52 秒,奥特曼通过其尾号为 9414 的宝丰县豫丰村镇银行账户取现 30,000 元。当天 14 时 42分30 秒,奥特曼微信支付账户向猴子微信支付账户转账 300元;当天14 时 42 分51 秒猴子微信支付账户提现至其贷款账户 120元(账户余额120元);当天14 时 44 分 57 秒猴子向其贷款账户存现 30,000元(账户余额30,120元);当天14时46分10秒猴子还货 30,015.91 元,贷款本息结清。

奥特曼主张由猴子、小猪共同偿还上述三张借条显示的借款本金 122,000 元以及猴子承诺退还的探矿投资款30,000元,并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因猴子、小猪不同意偿还,双方形成纠纷。

另查明:1.法院于 2023 年8月25 日收到奥特曼提交的本案立案申请材料,并将该案转入诉前调解程序,后于2024年4月1日登记立案。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9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于2023年8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 3.45%。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奥特曼主张的借款债务、投资款退还债务是否真实存在,猴子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2.小猪是否应当与猴子共同承担本案债务的清偿责任。

关于奥特曼主张的借款债务、投资款退还债务是否真实存在猴子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问题。本案中,奥特曼主张的借款共三笔,即 2020年12月3日借条所显示的借款50,000元、2021年2月27日借条所显示的借款50,000元、2021年8月15日借条所显示的借款 22,000元。从本案证据来看,奥特曼未能提供与借条显示日期、金额对应的,与资金流向有关的充分证据,但就前两笔借款,猴子先出具了借条,后又以出具还款保证书的形式,确认了该两笔借款债务的真实性,故对奥特曼主张的其通过现金、微信支付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猴子出借了借条显示的借款,猴子核对借款金额后向其出具了相应借条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而对最后一笔借款 22,000元,基于双方以往出借款项、出具借条的习惯,奥特曼主张猴子于2021年8月15日通过出具借条的形式确认其向奥特曼借款 22,000元的事实,法院亦予以认定。奥特曼主张的应退还投资款30,000元,有奥特曼提供的合作协议书,交付投资款的银行交易记录,以及猴子承诺退还的协议书、保证书子以证明,法院亦子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规定,奥特曼将上述应退还投资款作为借款向猴子主张偿还,法院予以支持。以上猴子应当向奥特曼偿还借款本金共计152,000元(50,000元+50,000元+22,000元+30,000元)猴子辩称其与奥特曼之间不存在相关借条所反映的真实的借贷关系,对其该项答辩意见,法院不子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关于前两笔借款以及应退还投资款所转化的借款共计 130,000元,猴子承诺若逾期未偿还,愿意自其出具保证书之日起(即自2021年10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1.5%(折合年利率 18%)计算利息,奥特曼亦以此利率主张相应利息,但该利率超过了猴子出具保证书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按照上述规定,猴子应当按照出具保证书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自2021年10月19日起向奥特曼支付利息。奥特曼主张由猴子自 2022年10月30日起计算、支付利息,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为此,猴子应向奥特曼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 13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4%,自 2022年 10月 30 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对奥特曼超过该利率标准主张的利息,法院不子支持。

关于最后一笔借款 22,000元的利息计算问题。奥特曼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猴子之间约定了该笔借款的利息,故奥特曼主张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利息,证据不足,法院不子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奥特曼可主张由猴子自其起诉之日起(即自2023年8月25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 3.45%)支付利息。为此,猴子应向奥特曼偿还借款本金 22,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 2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45%,自2023年8月25 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对奥特曼早于该起算日起、超过该利率标准主张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小猪是否应当与猴子共同承担本案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本案中,奥特曼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微信支付向猴子转账 20,000 元,猴子随即将该 20,000 元转账给小猪,小猪将该 20,000 元提现至自己的银行账户:奥特曼于 2021 年2 月2日通过支付宝向猴子转账10,000元,猴子随即将该10,000元转账给小猪;奥特曼于2021年7月3日通过微信支付向猴子转账 10,000元,猴子随即将该 20,000元转账给小猪,小猪将该 10,000 元转账支付给他人:奥特曼于2021年2 月 28 日从银行取现 30,000元,猴子以该 30,000元清偿了其贷款本息,而该贷款应由猴子、小猪共同偿还。以上款项共计 70,000 元,均属于猴子收到奥特曼转账款项后即转账给小猪,或由猴子用于偿还与小猪的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奥特曼主张以上 70,000 元借款债务系用于猴子与小猪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应由其共同偿还,法院予以支持。小猪辩称其对猴子的经营情况、借款情况均不知情,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其该项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但是,奥特曼主张的其他款项并无小猪签字或事后追认等与猴子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奥特曼亦不能证明系用于猴子与小猪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奥特曼主张由小猪对本案其他款项与猴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子支持。根据该70,000元款项的发生时间,小猪应当与猴子共同向奥特曼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7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2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综上,奥特曼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法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猴子、小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共同向奥特曼偿还借款本金7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2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猴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奥特曼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2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猴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奥特曼偿还借款本金 2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45%,自 2023年8月25 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奥特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计1,670元,由被告猴子、小猪共负担775元,由被告猴子负担895元。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

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收款人:奥特曼,账号:621 XX414,开户行:宝丰豫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可联系主审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执行,【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方式:1,网上交费,打开手机短信推送的交费链接网上交费(首选):2.转入法院诉讼费银行专户,专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 75XX;开户银行: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申请答疑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可随时到法院申请司法释明答疑;当事人对主审法官(合议庭)释明不满意或经释明后仍坚持上诉、申诉的,由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进行再次释明,必要时,可由院长或第三方专家、律师等释明。申请前,可提前与主审法官或法院司法释明中心进行沟通,主审法官或司法释明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释明,法院司法释明中心电话:xx608

王耀光,男,1989年2月出生,本科毕业,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建设工程、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42019101171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