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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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诈骗罪轻判有期徒刑8个月

发布者:王耀光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26日 13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奥特曼,大学文化,居民,住江西省永新县。因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3年8月30日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3月12日被抓获,3月13日被临时羁押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2024年3月23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4月25 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耀光,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平宝检刑诉〔2024]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奥特曼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4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奥特曼及其辩护人王耀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黄某民(在逃)在缅甸组织王星(已判)等人建立电信网络诈骗团队,利用各种虚假股票期货投资平台,周期性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诈骗团伙在长期诈骗过程中形成以黄某民为首,下设总经理总监、组长、组员等多个层级、分工明确、管理严格的犯罪集团王星任总经理全面管理诈骗团队日常运营,下达诈骗任务;总监负责督促、指导各诈骗小组完成诈骗任务;组长负责组织诈骗小组成员开展诈骗活动。该犯罪集团通过建立多个股票期货交流群将国内大量有投资意向的群众吸引入群,安排诈骗集团人员充当讲师开设直播间传授股票投资技巧,同时由诈骗集团成员作为小组成员在投资群中分别饰演投资客户等多个角色,虚构通过投资获得丰厚收益的事实,通过分享经验、沟通交流等方式活跃气氛,争取目标客户信任,以此引诱被害人注册该诈骗集团平台账号并投入资金投资理财,后该诈骗团伙通过控制后台数据制造被害人亏损的假象,最后关闭平台转移资金。

2019年7月至10月,该犯罪集团以投资炒股方式骗取被害人 沈某英 100 万元,骗取被害人王某龙14.91万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明 223 万元。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奥特曼伙同张某凡、李某、陈某亮、刘某坚、戴某良(五人另案处理)非法偷越国境至缅甸,2019年8月13日加入黄某民诈骗集团,被告人奥特曼在张某凡诈骗小组以组员身份参与从事针对境内居民的电信诈骗活动:

2019年10月13日离开诈骗集团,2019年11月24日回国,在境外电信诈骗窝点累计约61日,非法获利4000 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奥特曼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沈某英、王某龙、刘某明的陈述,证人王某、刘某坚、陈某亮、张某凡、李某、戴某良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航班信息、刑事判决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奥特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一年内在诈骗窝点累计时间三十日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奥特曼在参与犯罪集团犯罪期间,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奥特曼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奥特曼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奥特曼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奥特曼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一、系坦白;二、所起作用较小;三、奥特曼主动离开窝点停止犯罪;四、自愿认罪认罚;五、获利较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庭审后,奥特曼家属已代为缴纳了罚金并退缴了违法所得法院认为,被告人奥特曼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奥特曼在参与集团犯罪期间,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关于辩护人提出奥特曼系坦白,所起作用较小,主动离开窝点停止犯罪,自愿认罪认罚,获利较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奥特曼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奥特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 12 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奥特曼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4000 元子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法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子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王耀光,男,1989年2月出生,本科毕业,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建设工程、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42019101171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