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黄某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杨某
基本事实:
双方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合伙购房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购买珠海市香洲区某房产,按出资比例共有产权,杨某以其名义办理按揭及产权登记。后因房价下跌及杨某个人债务导致房产曾被查封,黄某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出资款并赔偿损失;杨某则反诉要求黄某支付拖欠的按揭贷款及物业费。
二、争议焦点
黄某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伙购房协议书》?
杨某个人债务导致房产被查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黄某是否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支付按揭贷款?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费是否应由违约方承担?
三、陈敏敏律师代理策略与核心主张
作为杨某的代理人,陈敏敏律师围绕以下核心展开系统性抗辩与反诉:
1.强调合同严守原则,否定单方解除权
主张《合伙购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继续履行。
指出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房产买卖、抵押、担保必须有双方书面同意”,黄某单方要求卖房并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
2.论证“查封”不构成根本违约,不影响合同目的
指出房产查封仅为司法保全措施,未改变房屋权属,亦不影响出租、收益等权利行使。
提交证据证明查封已在诉讼前解除,目前仅存银行抵押,不影响共有产权。
强调投资本身具有市场风险,房价下跌不属于法定解除事由。
3.反驳“不安抗辩权”滥用
主张黄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杨某“丧失履行能力”,其停止支付贷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指出杨某已逐步清偿债务,并向黄某偿还借款,不具备“不安”情形。
4.提起反诉,追究黄某违约责任
精确计算黄某自2023年5月起拖欠的按揭贷款份额,要求其支付垫付款项。
组织银行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垫付证据链。
5.律师费主张缺乏依据
指出合同中未约定律师费承担条款,且本案系因黄某违约引发诉讼,其律师费请求无法律与合同依据。
四、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陈敏敏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支持被告(反诉原告)杨某的部分请求:
黄某向杨某支付2023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垫付的按揭贷款31,047.82元。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返还出资款405,118元–驳回
资金占用损失91,868元–驳回
律师费48,511元–驳回
诉讼费用承担:
本诉案件受理费9,254.96元由黄某承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96.46元由黄某承担。
五、案例意义与专业价值
本案是典型的共同投资购房引发的合伙合同纠纷,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1.合同解释与严守原则的司法实践
法院明确支持“合同目的仍可实现”时,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尤其不能因市场风险单方转嫁损失。
2.“查封”不等同于“根本违约”的司法认定
律师成功论证司法查封仅为临时措施,不导致合同履行基础丧失,为类似保全措施引发的合同纠纷提供辩驳思路。
3.反诉策略的有效运用
通过提起反诉,不仅驳回对方请求,还为客户追回垫付款项,实现攻防一体。
4.律师费主张的裁判标准
再次明确:无合同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律师费一般不作为违约损失支持。
陈敏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