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意杰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8日 10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A公司(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诉称,B公司(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基于委托加工关系占有A公司的原材料拒不退还。A公司请求法院追究某某1(B公司控股大股东)和某某2(B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B公司、某某1、某某2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36.16万元。
辩护人:梁意杰 广西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裁定:
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之规定,驳回A公司对B公司、某某1、某某2、某某3(B公司股东)、某某4(B公司股东)的控诉。
上诉请求:
A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驳回其所有控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错误裁定,并指令靖西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靖西市人民法院在未对案件事实与A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驳回A公司的控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撤销靖西市人民法院(2021)桂1081刑初2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并指令靖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