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意杰律师
梁意杰律师
广西-南宁主任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诉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

发布者:梁意杰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7日 13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 B(孙某某),男,1998年2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市,壮族,中专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市。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某某市公安局传唤到案,次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某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市看守所。

辩护人: 梁意杰,广西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某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B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B受一名叫“国”的朋友的雇请,到某某市岳圩镇中越边境787号界碑附近便道装走私冻品,每件运费50元。2019年6月8日,被告人B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L×××××的福田牌奥铃大货车到中越边境787号界碑附近便道装走私冻品牛肉,装好100件冻品后欲运往某某市湖润镇。当日13时许,被告人B驾车途经岳圩镇利兴村坤沙屯时被某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走私冻品牛肉100件,净重2.6吨。经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获的该批冻品牛肉价值78000元人民币。

辩护人意见:

辩护人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亦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无前科违法行为,本案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是受雇他人拉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4、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B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已扣押的作案工具车牌号为桂L×××××福田牌奥铃货车,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三、查获的赃物冻品牛肉2.6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梁意杰律师:广西豪一事务所主任律师专业经验: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和民商事相关业务,附带研究行政、经济法领域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豪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