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员工可与雇主解约:雇主未能按劳动合约定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劳保或工作环境;雇主延迟付款或者数额不足;阻碍员工的社会保险正常缴费;违反相关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严重危害了员工权益;雇主用欺诈或恐吓等手段诱使员工签订或更改劳动合同;(或者)雇主完全免责或者剥夺员工权益;(再或者)雇主违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当雇主以武力威胁或非法监禁的方式强迫员工工作,或者雇主无视安全,让员工参与危险作业时,员工有权立即终止劳动关系,无需事先通知雇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