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计算公式】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计算公式表示为:应补偿数额 = (共同还贷数额 ÷ 总购房款) × 房产的现值×50% 。
【举例说明】假设婚前贷款购房者所购房屋首付款是 36 万元,按揭贷款 84 万元,贷款期限为 20 年( 240 个月),则利息总计 600000 元,还款总额 1440000 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 6000 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 3 年( 36 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 400 万元。
则:共同还贷数额:月还款 6000 元 × 36 个月 = 216000 元;
总购房款:首付款是 36 万元 + 还款总额 1440000 元 = 1800000 元;
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216000 元 ÷ 总购房款1800000元) × 房产的现值 400 万元× 50% 。
结果: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由其对另一方补偿 约24万 元,剩余贷款 122万多 元,仍由婚前购房一方继续偿还。
【律师分析】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下,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法院一般判决房屋归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先根据计算公式算出应补偿的数额后,再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