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先生与B女士热恋时,全款 200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约定为婚房,房产登记在B女士名下。后双方登记结婚,育有一子。五年后双方发生矛盾,B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房产的分割上双方出现分歧,此时房产市值达 300万元。
A先生主张:购房款是其一人全额支付,应至少享有一半产权。
B女士主张:虽然购房款由张先生支付,但该房屋是婚前购买,属于婚前赠与,应是其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法院根据A先生提供的证据,认定案涉房屋是双方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B女士一个人名下,但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双方育有一子,并且孩子抚养权归属于B女士,最终判决房屋归属B女士,由B女士给A张先生房屋补偿款 150万元。
【律师分析】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法院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充分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如果很难证明有结婚的目的,法院很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之间关于购房款的债权债务问题,也不应当在离婚案件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