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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案例

发布者:劳金晶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9日 10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海淀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08民初1294号

原告:诸XX,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诸XX,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诸XX诉被告诸X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劳XX,被告诸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诸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6081元(包括基本生活费3801元;治疗护理支出7000元,其中请保姆5000元,2000元治疗住院支出;因妥善居住必要支出的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300元每月,总额减去原告退休工资4300元),并承担照顾原告日常生活、关心原告、在原告生病时及时救助等赡养义务;2、判令原告对北京市海淀区XXx号楼x号房屋享有终身居住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诸XX系诸XX之女,诸XX独居于北京市海淀区XXx号楼x号房屋。因诸XX谈了新朋友,诸XX自2021年4月起对诸XX态度转变。2021年5月,前述房屋过户至诸XX名下,自此诸XX不再看望诸XX。诸XX患病且残疾,诸XX作为唯一女儿未尽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

诸XX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第二项诉请我方认可,同意由原告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对于原告主张的赡养费我方认为金额过高,根据我的经济能力我只同意每月给付300元,同时起算时间应从2022年1月1日开始,原告认为我自2021年4月1日之后未再尽过赡养义务我不认可,我的家庭月收入为18000元左右,月支出包括还贷款3200元,我有2个女儿,大女儿托费每月1300元,日常其他教育支出每月2000元,小女儿1岁多,每月日常支付为600元生活费,家庭商业保险平均每月2960元,其他日常开销包含水电费、燃气费、停车、车辆燃油保养总共大约2000元,我与我配偶每月开销总共2600元,子女每月开销为2000元,上述每月支出共计16600元,所以每月剩余1340元,平均每个人可使335元,因为我考虑原告自己有一定的存款,足以应对日常开销,我考虑到我母亲与父亲离婚时是净身出户,所以我还需要赡养我的母亲,母亲还在外务工,我需要为母亲存些应急的钱,我公公婆婆也有疾病,也需要我们夫妻赡养,我婆婆一直帮我看孩子,公婆退休金为每人2000元,婆婆也有心脏病长期服药,从2019年我开始工作我的医保卡每个月都有固定打款,医保卡存款一直在父亲那里,从未拿回来,医保卡里的存款也同意由父亲使用,我从工作开始就没动过,每月至少应当有几百元的收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诸XX系诸XX之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号楼x号房屋登记在诸XX名下,现由诸XX居住使用。

经询,诸XX退休金为每月4300元,但因身有残疾、身患疾病,需要聘请保姆、看病吃药,现生活困难。为此提交残疾人症及医疗费票据。诸XX对诸XX患病就医的事实认可,但其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网购凭证,证明其经常微信联系问候诸XX,并以发红包、购买生活用品等方式为诸XX提供经济帮助,履行赡养义务。

诉讼过程中,诸XX自述每月收入8000元至9000元,但因公公及子女医疗费用支出大,家庭负担重,已无力支付诸XX的赡养费。为此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残疾人症。

经询,诸XX与其配偶、子女共同居住生活。

本院认为,法律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诸XX系诸XX之女,其对诸XX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对于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号楼x号房屋的居住问题,属于本案赡养纠纷的处理范围,对此,诸XX同意由诸XX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就诸XX主张的自2021年4月1日起每月赡养费6081元,本院认为,赡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负担能力和被赡养人当地生活水平的实际需要决定。本案中,诸XX每月享有较为可观的退休金,且其身体状况并非生活不能自理,其也未实际聘请保姆照顾生活起居并产生相应支出,故其核算的赡养费过高,就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本院参考当地生活水平、诸XX的生活需求及诸XX的经济能力和家庭负担,酌情确定为每月600元。就赡养费的起算时间,诸XX主张自2021年4月1日开始,但结合在案证据,诸XX在此期间对诸XX进行了生活照料和关心,基本尽到子女的赡养义务。诉讼过程中,诸XX自认从2022年1月1日起算赡养费,本院予以确认。故对于诸XX超出该起算日期的赡养费,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不仅是经济上的,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同时也需要父母对子女的主动赡养行为做出积极接受和正向反馈。诉讼过程中,诸XX当庭表态愿意对诸XX的日常生活进行关心、照料,突发疾病及时送医治疗,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且鉴于诸XX与诸XX并不共同居住生活,诸XX的该项主张涉及其生活细节,不宜以判决方式处理。待日后实际发生相应费用,诸XX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诸XX每月给付诸XX赡养费60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于每月五日前付清);

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号楼x号房屋由诸XX居住使用;

三、驳回诸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诸XX已预交),由诸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梁 珊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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