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冉凌波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5日 2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因走账需要,出借一张信用卡给其朋友帮助其还贷,银行流水高达500万,涉诈资金高达58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8月被山西省XX县公安局采取拘留措施。
二、案件结果
案件最终在我的介入下,公安机关采纳了我的意见,在侦查阶段就中止侦查。山西省XX县公安局最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款之规定,现决定终止对吴某的侦查。
三、办案过程
首先,给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办理了取保候审。在我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给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第一,犯罪嫌疑人吴某涉嫌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二,犯罪嫌疑人吴某对涉嫌的犯罪行为不知情,本人也从未实际参与实施此行为,其本人也是受害者。第三,犯罪嫌疑人吴某到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和讯问,如实供述,本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第四,犯罪嫌疑人吴某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且邻里关系、家庭关系、同事关系极其和睦、融洽,老实本分,无不良记录,在此前更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与治安处罚的劣迹,其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第五,犯罪嫌疑人吴某家里有年幼的孩子等待其照顾,若对吴某进行长期羁押,势必对年幼的孩子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通过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是吴某某,而是其朋友。取保候审后,我通过相关技术手段恢复了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找到了当时吴某某和其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聊天记录的内容证实,吴某某确实只是为了“还贷”需要,而出借的银行卡。吴某某为了使自己的银行卡不逾期,进而不影响其征信,就叫其朋友帮他还贷,然而,他朋友确拿着吴某某的信用卡实施了犯罪行为,吴某某对此不知情。
四、律师观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就是“明知”,因此,如何证明当事人不知情就显得特别重要。在本案中,通过查找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吴某某确实对其朋友实施的行为不知情,完全是其朋友的个人行为,因此,最终该案件在侦查阶段就得到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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