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凌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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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侦查阶段成功帮助当事人撤案

发布者:冉凌波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5日 2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因走账需要,出借一张信用卡给其朋友帮助其还贷,银行流水高达500万,涉诈资金高达58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28山西省XX县公安局采取拘留措施。

二、案件结果

案件最终在我的介入下,公安机关采纳了我的意见,在侦查阶段就中止侦查。山西省XX县公安局最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款之规定,现决定终止对吴某的侦查。

三、办案过程
首先,给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办理了取保候审。在我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给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第一,犯罪嫌疑人吴某涉嫌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二,犯罪嫌疑人吴某对涉嫌的犯罪行为不知情,本人也从未实际参与实施此行为,其本人也是受害者。第三,犯罪嫌疑人吴某到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和讯问,如实供述本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第四,犯罪嫌疑人吴某一贯表现良好,不良嗜好,且邻里关系、家庭关系同事关系极其和睦融洽老实本分无不良记录在此前更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与治安处罚的劣迹其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第五,犯罪嫌疑人吴某家里有年幼的孩子等待其照顾若对吴某进行长期羁押势必对年幼的孩子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通过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是吴某某,而是其朋友。取保候审后,我通过相关技术手段恢复了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找到了当时吴某某和其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聊天记录的内容证实,吴某某确实只是为了“还贷”需要,而出借的银行卡。吴某某为了使自己的银行卡不逾期,进而不影响其征信,就叫其朋友帮他还贷,然而,他朋友确拿着吴某某的信用卡实施了犯罪行为,吴某某对此不知情。

四、律师观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就是“明知”,因此,如何证明当事人不知情就显得特别重要。在本案中,通过查找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吴某某确实对其朋友实施的行为不知情,完全是其朋友的个人行为,因此,最终该案件在侦查阶段就得到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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