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凌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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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律师成功案例:网络诈骗,涉案金额达15万---检察院不起诉

发布者:冉凌波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1日 33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2020委托人张XX通过招聘入职XX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在职期间,其先后通过虚构微信身份,冒充“白富美”添加微信好友推荐客户投资期货的方式,让客户将钱转入公司提供的账户,通过强制平仓等手段骗取客户财产,案发之后,公安机关认定的诈骗金额高达9万余元,如果按照公安机关的认定数额,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该金额应当属于“数额巨大”,根据我国《刑法》的量刑标准,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案件结果

承办人在充分听取我的辩护意见之后,最终认定的诈骗金额从9万降到3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X不起诉。

三、办案过程

在我接到当事人的委托之后,立即到检察院阅卷,积极与检察院、公安机关沟通,在查阅了委托人的卷宗及听取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意见之后,我认为委托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条件,请求检察院对委托人作出不予起诉处理。

同时提出以下八大辩护理由:第一,公安机关查处金额虽然有9万,但真正诈骗的金额只有39000元左右,其余均与本案无关,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第二,委托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第三,委托人在侦查阶段就向公安机关表达了主动退账退赔的意愿,并提交了退账退赔申请书,退还了全部赃款;第四,委托人分赃较少,据委托人供述,其提成金额只有1500;第五,委托人只是普通的推销员,其从事的工作也是根据公司提供的名单加好友,拉人的工作,不是主犯;第六,委托人尚属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同时本案非暴力性犯罪,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委托人主观恶性不大,仅仅是为了找一份工作,在58同城上遇到了诈骗公司,在前期不知情的情况下加入了诈骗团伙;第七,委托人尚未结婚,如果对委托人处以刑法,不利于委托人回归社会,对其人生也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第八,对委托人决定不起诉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律师观点

办理诈骗案件,应逐项核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提供的《审计报告》里面的流水,金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案件的量刑。对每一笔款项的来龙去脉应做到了然于心,因为有些金额可能与诈骗无关,不是诈骗所得,与诈骗无关的应排除在诈骗金额之外。同时,还要对当事人的具体量刑情节,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初犯偶犯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等方面对委托人作出相应辩护,以达到最大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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