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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解除的简要分析

作者:米智琴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次举报

引言:合同成立后,根据契约必须严守原则,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契约严守并不意味着契约死守,在既有合同目的已然不能实现时,

依据公平合理原则,法律创制了合同解除作为当事人的救济。解除合同关系,摆脱原有权利义务束缚,创设新交易关系,进而提高交易效率与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

一、什么是合同解除

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受到法律规制并保护。万事有立必有破,而合同解除,则是合同订立后终止履行前,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

目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有四种: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及合同僵局解除。四种解除方式根据不同维度可进行多重划分,本文拟依据,合同解除效果的实现需单方还是多方意思表示的作出为切入点,对合同解除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实务适用择其要者进行简要梳理。

二、合同解除的方式

本文切入维度之下,依据合同解除效果的实现需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多方意思表示的作出,可将合同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非单方解除或说合意解除。单方解除具体包括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以及合同僵局解除,而合意解除,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协议解除。

(一)合意解除

合同依当事人缔约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成立生效,自然可以依当事人解除的意思表示而解除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对此予以了明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该种解除方式适用最广,理论上几乎任何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就可协商解除。

(二)单方解除

1.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典型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方式,指的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的特定事由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特点在于,其一有且仅有缔约时约定的特定方当事人享有约定解除权;其二,享有约定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直接行使单方解除权,而不需要其他相对方的同意。

对比协商解除,约定解除与协商解除均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产生的,两种解除合同的方式均规定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且法工委关于《民法典》的释义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也均将二者归于基于当事人合意约定的解除。但二者亦存在显著区别,一是协商解除的意思自治发生于合同订立后、欲行解除时;而约定解除的意思自治则发生于合同订立时,预判了解除事。

二是否产生解除权。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合意解除合同而非行使解除权,是以新的合意解除原有合意,有学者形象地称之为“以第二契约解除第一契约,使第一契约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而约定解除势必使得一方当事人享有单方解除权。三是否受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限制。协议解除因其契约性、新合意性,而不受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限制,无需履行通知程序,判断其行为效力的标准是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具体包括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而约定解除因其必然产生单方解除权,故而受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限制。

2.法定解除

除上述方式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显然,法定解除是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再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而且,此处(五)项规定的法律,不仅包括《民法典》以外的其他的法律,也包括日后继续制定的法律。

 1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072页;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32页。

 2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91页。

此外,《民法典》还新增加了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可随时法定解除的规定,见于第五百六十三条二款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僵局解除

一般而言,合同解除作为非违约方的救济方式之一,只有非违约方才主张合同解除,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这也与《民法典》将合同的继续履行规定为违约责任之一的立法宗旨一脉相承。但近年来,伴随着实务问题的复杂化,越来越多关于违约方能否主张合同解除的讨论出现,尤其是在一些长期性的合同中,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而违约方由于经济形势、履行能力等原因,已经明显履行不能,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显然违背诚信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在此背景之下,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对此开始有所突破,其中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的江苏省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便是典型。该案判决写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就此以司法案例的方式确认了,在合同继续履行成本过高时,违约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也就是出现了所谓的合同僵局。

实际上,合同僵局并非法律概念,而是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一种描述,是指债务人不继续履行合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强制履行,债务人请求终止合同关系,

3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6年第6期。

而债权人拒绝解除合同,要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从而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状态。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四十八对合同僵局下违约方可以起诉解除合同进行了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后续,《民法典》制定出台时第五百八十条对该类问题同样进行了回应“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所以,僵局解除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是由违约方主张,且其需同时满足法定的条件,并在综合考察确实不利于衡平双方利益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支持。而这也正是该类单方解除合同方式与以上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最大的不同之处。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合意解除

此种解除合同方式之下,各方均不享有解除权,所以合同任一方均可向相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而最终需要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方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体现的是私法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意思的基本立法精神。

事实上合意解除合同相当于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协议的内容和目的即是解除原协议。

(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在此必须廓清的是,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并不固定,且并不唯一,即合同关于特定事由出现时一方享有解除权的约定,并不排斥另一方在其他事由下享有解除权的约定。事实上,缔约各方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约定合同解除权时也应遵循公平适度的商事原则,而非由一方所垄断。所以合同约定某些情形下由一方享有解除权,另一些情形下,由另一方或其他方享有解除权,也是完全被法律所允许的。

1、行使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与原合同法规定不同)”由上规定可知,单方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包括通知以及诉讼或申请仲裁两种方式。

2、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其行使期限为一年。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3、行使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此处仅规定了合同解除向将来发生效力,对于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则未明确说明。

4如何认定合同解除时间

合同解除的时间是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造成损失的起算点,因此,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直接决定了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当事人是否先行发出解除通知,解除时间略有不同:

1当事人一方先行发出解除通知然后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的或者对方收到解除通知后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之诉的,如确认合同解除有效,合同解除时间为解除通知到达合同相对方之日。

2当事人一方未先行通知即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原告递交起诉状并经由法院向被告送达的行为视为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如确认合同解除有效,合同解除的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之日。

当事人一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起诉时未主张解除合同,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一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对方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依法受理后确认合同解除有效,合同解除的时间为解除合同的诉请送达至相对方之日。

3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是否解除存在争议,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张解除的当事人无合同解除权,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双方合意解除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三条)。

 






米智琴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具有执业律师资格、企业高级合规师资格、国企法律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公司法、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