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思|时间:2023年12月04日|7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4 月9 日,叶某经陈某介绍,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 2,000,000 元,后双方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以叶某将合法取得的位于武汉市 20 个车位作担保。后原告向叶某银行转账 2,000,000 元。此次借贷的月利率为 1.5%,由叶某委托陈某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连带保证人为陈某、张某,若叶某未按时支付利息或履行还款义务,三被告自愿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 2,000,000 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 100,000 元、于2023 年12月 30日前支付 200,000 元、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 200,000 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 300,000 元、于2026年12月30日前支付 300,000 元、于 2027 年 12 月30 日前支付 300,000 元、于2028年12月30日前支付 300,000 元、于2029 年12月30日前支付 300,000 元;
二、如被告陈某未按时足额还款,则就剩余未还本金原告王某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陈某应向原告王某支付 2019年4月8日至 2022年 11 月24日期间的利息 473,200元,被告陈某并应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向原告王某支付利息;
三、解除对被告陈某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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