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思|时间:2023年12月04日|4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和理由: 2022年5月24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施工员,工作时间从8点至18 点,工资为 6000 元。入职之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派往位于江岸区XX工作。2022年9月30日,申请人提出离职,被申请人未结清申请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工资。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仲裁申请。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申请人于 2022 年5月24 日入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19393.00元(5970-30X7天+6000元/月X3月)。
因调解不成,本委依法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 2022 年 5月24 日至2022
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工资 18000.00元。
三、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9月30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19393.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