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思|时间:2023年11月22日|4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03 年7月 3日,原告缪某与第三人钱某登记结婚。2019年 11 月,第三人钱某与被告颜某相识并来往。被告与第三人交往的微信聊天中,称其“不求名分”、“不破坏家庭”,又多次向第三人暗示其没有工作,需要购房、还车贷等。故第三人自2019 年11 月25日至 2022 年8 月 15 日间多次通过银行卡、微信向被告转账,合计转款 505539.04 元。2022 年8月4日,第三人前往周XX官方商城购买首饰赠与被告,花费 4664 元。同时,被告向第三人转账共计 16774.88 元。综上,被告在明知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第三人不正当交往,致使第三人将其与原告的夫妻共同存款赠与给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受赠财物。
判决如下:
确认第三人钱某与被告颜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被告颜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缪某返还 493428.16 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