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思|时间:2023年11月22日|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 10月21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接人员沟通“A”软件开发事宜,被申请人对接人员向申请人提供数款公司成品软件,申请人选定“C”框架后向被申请人发送需求文档定制。双方约定软件总价款为人民币60,000元(以下金额均指人民币),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先行支付 30,000 元,待软件交付验收无误后支付剩余30,000 元,若被申请人 15 日内未按申请人需求完成软件,被申请人退款,后双方签订《软件买卖合同》。2022 年11 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A”软件,该软件未使用“宇”框架、未按照申请人需求定制且无法测试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求定制开发软件,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申请人根据双方约定,特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一)解除《软件买卖合同》;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软件开发款 30,000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0,000 元为基数,自申请仲裁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决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建议,被申请人赔偿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