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市场逐步进入“黑铁时代”的当下,对于业主来说,开发商能够保证交楼,顺利入户就已经是很满意的结果。毕竟,一旦烂尾,房子不能入住还要背负贷款,且维权路漫漫,着实让人着急。
但是,现有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开放商能够交楼入户,但业主迟迟不能够办理不动产权证。面对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维权?(本文仅讨论购房者自开放商处购买商品房情形,二手房买卖另行讨论。)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以登记生效为原则。通俗而言,就是要确认房子是您的,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才能确认。由此,不动产权证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那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已经成功入住新房,但
从现实情况了解看,开放商在交房后到通知业主办证,通常会有一段时间,那么多久能够视为开放商违约那?一般而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会就此情况作出约定,“出卖人应当再商品房交付使用后XXX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如果合同中未有约定,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
能够确认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业主就可以通过与开发商协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主张违约金。一般来说,合同中会对违约金比例或金额进行约定。如果业主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低,也是可以主张自己认为合适的违约金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然,要主张相应数额的违约金,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逾期办证的相应损失。
就是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会带来哪些损失那?
因为买卖房屋以过户为转移登记为要件,没有登记的房屋是不能转让的,或者说,不能发生房屋转让的效力。虽然说现在整体市场低迷,二手房成交比照新房更为困难,但是没有证就是交易的基本资格都没有……(如果先签合同,待后续再办过户登记也并非完全不可,是另一个讨论范围。)
虽然说出租房屋不需要登记,但是没有权属证明的房屋给承租人的信任度就会偏低,由此可能带去负面影响。
没有不动产登记的证书的房屋,银行基本上是不会办理贷款手续的,而这在无形中影响了购房者的资金使用。
其他诸如户口、子女就学等影响,因为各城市政策情况不同,在此不同统一讨论。不过由此可见,在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的大前提下,早一天拿到“大红本”,早一天才算是权利完整。
积极地通过合理方式维护合法权益即是挽回部分已经流失的时间成本的适当手段,也是对整体市场良性发展的有利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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