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商法典”,发现了一条推文。
主要内容就是说,埃塞立法机关修订了其商法典,并且提到“据说这部新的商法典有望在今后30年内发挥作用。”
由此笔者不仅感叹,原来商法典在我们认为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存在的。于是乎,就不禁想到,我国在《民法典》颁布施行之后,是不是应该会有《商法典》那?
从学界的讨论来看,对于商法通则、商法总则以商法典的讨论始终存在,并且伴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也更为有现实意义。但从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计划来看,商法典暂时还没有提上日常,或者说,有点排不上号。
“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
可见,至少教育、环境、行政的法典化顺位在立法工作的顺位上是要高于商法典的。当然这其中是有这现实考虑的必然,这不是本文所能探讨的范畴。
就商法典的立法必要性,笔者想从一个现实层面来发表些许个人观点。虽然没有立法学者的深度,也算是结合自身工作及社会经验的一点认知。
当我国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之时,商业社会就成为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存在,只不过初期它的整体作用可能并不明显。当时随着,不断的发展深化,商业作为社会经济的活动形式,依然深入到每个人的生活之中。
那就业为例,1981年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0007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20171万人,乡村人口为79901万人;到2021年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4126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91425万人,乡村人口为49835万人。也就是说,1981年城镇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例为20.1%,而到2021年底已经达到了64.7%。
上述数据全部来自于国家统计局数据库。数据库在定义城镇人口是特别提示“城镇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也就是说,且不说户口属性,至少这部分人是衣食住行都在城镇范围内的。当然,要更细致的确定“城镇”的范围,还可以分支处一个话题,在此先不做延伸。
回到主题。笔者其实想说的是,这从一定层面上已经说明了,我国现在单独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比重确实已经下降了很多,那么相应的工业、服务业就是绝大多数。但这些都是从产业结构方面划分而言,其实更笼统地讲,就是商业切切实实的成为了今天人们生活的现实组成。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我们的商业主体其实不仅仅是依照其法人的独立属性为赚取经济利益而存在的,它应当遵循某些朴素的基本原则、有一定的行事规范,并且担负起应有的义务。
当然有民法学者会认为,这些通过民法典都能够调整,所谓的商业主体其实也是可以具体化成一个个民事法律主体的。
是的,从目前的立法逻辑以及立法实际来看,确实如此。公司法被视为民法典的下位法,也即将进行修订。很多学者的研究文章也可以从民事法律关系方面很好的解释公司法中的很多法条。
但笔者想说的是,从比较中观的角度而言,商业比较是有一定门槛的行为,与单纯意义的民事行为还是有所区别。
当然,作为一名律师、一名实务工作者,笔者的研究水平还远达不到为立法建言献策的程度,只能是朴素的一些认识。或者换句话说,是努力地在现行法与实践情况中穿梭,以期做好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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