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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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有房屋(按揭贷款期间)分割时,是否能够判决强制过户登记?

作者:李文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1次举报

我们的父母辈很少有离婚的,很多人都是以离婚为耻,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这种观念慢慢在改变,离婚率也越来越高,因离婚引发的纠纷也就越来越多。现谨对离婚财产纠纷中有关于强制将夫妻共有按揭房分割过户登记是否可行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夫妻共有房屋(按揭期间,即抵押期间)分割时是否能强制过户登记的争议问题便在于这种强制做法是否有违《房屋登记条例》的规定,司法权干预行政权,属于民法典第580条非金钱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形,从而导致无法强制过户登记?笔者认为,夫妻共有房屋(按揭期间,即抵押期间)分割时能够判决强制过户登记。

       首先,强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虽属于非金钱债务,但在离婚时,男女双方均可以继续配合对方履行其所属的房屋交付义务,且在有购房资格情况下,男女双方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均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即属于能够履行情形。因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中规定的履行非金钱债务的三种除外情形。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可见,即便是已设立抵押的房屋,法院仍可依抵押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即不会损害第三方抵押权人的利益。故对房屋设立了抵押,而不适于强制履行的观点,不应被支持。即强制过户登记,并不会造成干预行政确权的局面,也不会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履行不能。

      另外,强制办理过户登记,有利于定分止争,居有所安。在现行按揭房运作体制下,按揭房的还款期间将有20-30年。如果按揭房的分割,仅因所谓的无法履行而不予强制过户登记,那么将导致离婚男女双方因此而继续纠缠,既违反当事人自身的离婚意愿,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这与我国社会理念亦背道而驰。

      综上,即夫妻共有房屋(按揭期间,即抵押期间)分割时能够判决强制过户登记。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亦切实可行。

参考法条及司法判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第1092条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至第84条

      [3].(2018)赣01民终1204号

      [4].(2020)赣1002民初93号、(2020)赣10民终790号

李文律师,男,汉族,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执业证号:13601202110320586,所述单位: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120********8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