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随着司法的发展,这二者如何适用,对于民事主体成为公司股东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
观点1.对于公司、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应以公司章程(备案)为准。这一点司法实践并无争议。
2.仅在股东之间(不涉及公司事务管理:比如股东出资等)来说,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二者均为合同,有设置冲突解决条款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冲突解决条款适用;在两者均未设置冲突解决条款的情况下,原则上以股东的真实意思为准。即哪个约定最“新”,就应当适用哪个来处理。
3.在涉及公司事务管理时(如公司决议等)来说,则应以公司章程为准。即公司决议及其他公司事务管理行为即便不符合股东协议约定,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则公司决议及其他公司事务管理行为有效,不属于可撤销范畴。
理由首先,公司事务管理,如变更法定代表人、增资、减资行为均是通过股东会决议而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前述规定,撤销公司决议的依据在于判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者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即公司决议是否有效,即便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不一致,股东协议应当让位于公司章程。结合前面所讲,现代公司事务管理,均是通过股东会决议而定,那么也就表明,公司事务管理行为是否有效,应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而定,与股东协议无关。
其次,股东协议一般是指股东之间,以出资设立或经营公司为目的,而在股东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文件,本质上属于合同。公司章程则是公司必备的自治规则,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就股东的责任方式、责任范围、权利义务分配、分红比例以及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等内容进行规范与记载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含有股东之间合同性质,并兼有公司管理制度的性质。从上述二者性质来看,在仅涉及股东之间的自身利益来看,二者均是合同,那么在发生冲突时且设置了冲突解决条款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冲突解决条款适用;然在两者均未设置冲突解决条款的情况下,原则上以股东的真实意思为准。即哪个约定最“新”,就应当适用哪个来处理。然而在涉及公司事务管理行为时,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系“根本大法”,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则应当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
案例(2018)粤03民申399号 股东出资纠纷
(2018)苏01民终8572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粤19民终161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1)京02民终7001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2021)沪02民终8430号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