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离婚后因房产分割的纠纷,主要诉求是关于不动产分割及其权属的问题,所以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则,即应当由双方讼争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种意见:离婚后因房产分割的纠纷,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三种意见: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以共有纠纷为由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亦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起诉的夫妻共有房屋是不动产,该不动产确实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为了方便诉讼,当事人当然可以选择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案由起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需说明的是,所有因婚姻产生的财产分配问题,根据目前最高院裁判司法观点来看,均适用于一般地域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离婚后房产分割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已经明文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也即是说对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大体仅有三类情况: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结合离婚后房产分割这一问题来看,在这类事务中,会涉及到房产分割比例问题(即涉及物权变动原因关系,属于债权类性质问题),且正如上述,离婚后房产分割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范畴。
另外,离婚后房产分割统一按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既可避免法院推诿管辖,提高审理效率,也可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符合我国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如果这一类型的案件允许专属管辖,那么当夫妻一方离婚后起诉既涉及不动产又涉及动产,或起诉时仅涉及动产,管辖原则会变得更加复杂。一个案件可能在不同的法院分开起诉,甚至可能因法院管辖原则出现分歧产生两份“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法院之间互相推诿,不利于案件审理。不仅如此,如果涉及多处房产,适用于专属管辖,那么将由多地法院审理,让当事人疲于奔命,显然增加了当事人解决问题的负担和成本,也不符合司法为民原则。
再者,离婚后房产分割统一按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避免诉讼时效不统一的问题。一旦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以共有纠纷起诉,物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那么即使按照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规定的诉讼时效已过,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仍然不会对其造成不利后果,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无法实现。
案例
(2017)最高法民辖终293号:蔡某与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及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2020)最高法民辖14号:任某与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2020)最高法民辖92号:方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