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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告知义务,医院承担80%责任,患者获38万赔偿

作者:康怡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7日分类:医疗纠纷浏览:125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5日,患者王某因 因腹痛、腹胀、全身皮疹伴发热到某医院住院治疗, 某医院初步诊断:1.发热原因:1)社区获得性肺炎?2)菌血症?3)腹腔感染?2.皮疹原因:过敏性皮炎?3.慢性胃炎?经过该医院进行疑难病例讨论后,决定向某医大附属医院感染科远程会诊并建议患者转入上级医院治疗。

后患者转至某医大第二附属医院治疗, 初步诊断:⒈呼吸衰竭;⒉脓毒症,⒊休克原因:分布性休克?⒋发热原因;⒌腹痛原因:消化道穿孔?⒍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住院2日后患者死亡。

鉴定机构以 “病因不明,诊断不明,未进行尸体解剖”为由不予受理鉴定要求。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没有证据直接证明某医院诊疗存在过错,但是可以认定患者在某医院住院期间未对其确诊,诊断不明确,远程回证结果也是王某转院后才作出,某医院也未能举证,已将会诊结果告知患者或转院医院,故未能保证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的首诊负责制,故某医院对鉴定的不予受理的原因承担责任。酌定某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

某医院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认为: 对于患者王某某在病重后又无法明确病因的情况下转诊上级医院治疗的问题,某医院主张已及时和患者家属沟通,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但家属主张系其主动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某院除病历外,并未提供其他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的证据。此外,麻江医院在患者出院后仍进行远程会诊,并形成会诊记录,但未将远程会诊结果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存在一定过错。鉴于某医院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存在免责情形,虽然一审法院以 违反“首诊负责制”为由来对双方责任划分的理由有误,但酌情判决麻江医院承担80%的责任,患者本人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

最后,医院赔付患者家属38万元

律师简析:

首诊负责制是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8年04月18日发布并施行的《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明确了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其中第一项便是首诊负责制度。

首诊负责制要求:

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做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在本案中,某院医生陪同转诊并与上级医院医生交接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已经终止,故诊疗服务是连续的。但是,即使未违反“首诊负责制”,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也需要向患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康怡律师, 毕业于河北医科大学,拥有三甲医院、上市药企、世界500强快消企业工作和实习的丰富经验,律所医疗纠纷板块负责人。联系方式18615014413。

本文系山东港达律师事务所康怡律师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康怡律师,党员,毕业于河北医科大学,拥有三甲医院、上市药企、世界500强快消企业工作和实习的丰富经验,律所医疗纠纷板块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港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620********33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暴力犯罪、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