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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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鉴别诊断及告知义务致患者死亡,康怡律师代理患者起诉医院获赔42万余元

发布者:康怡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04日 2300人看过 举报

2025-08-04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1. 当事人

  • 原告:刘某(患者配偶)、刘甲、刘乙(患者子女)。

  • 被告:烟台龙矿医院(首诊医疗机构),乙医院(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

  1. 事实经过

  • 202X年10月11日:患者因上腹痛、恶心等症状至甲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阑尾炎”,拒绝住院选择门诊治疗。

  • 10月13日:患者复诊仍被诊断为“阑尾炎”,未进行心血管相关检查。同日转诊至乙医院,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抢救无效死亡。

  • 死亡原因:恶性心律失常(推断为心肌梗死导致多脏器衰竭)。

  1. 原告诉求

  • 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 56万余元(含鉴定费2.2万元)。

  1. 被告抗辩

  • 患者自身拒绝检查及住院;

  • 死亡赔偿金已包含精神抚慰功能。

二、争议焦点

  1. 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 过错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 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三、裁判要旨

(一)过错认定

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甲医院存在过错:

  1. 诊断缺陷:

  • 对腹痛患者未进行心血管疾病鉴别检查(如心电图)。

  1. 告知不充分:

  • 未留存患者拒绝检查的书面告知证据。

  1. 病历瑕疵:

  • 多次就诊未记录生命体征监测数据。

(二)因果关系与责任比例
  1. 因果关系:

  • 过错与死亡存在 次要至同等因果关系(原因力30%-50%)。

  1. 责任比例:

  • 法院综合认定被告承担 40%责任。

(三)赔偿计算(按40%责任)

四、败诉核心原因(医疗机构视角)

  1. 违反诊疗规范:

  • 未对腹痛患者履行心血管急症鉴别义务。

  1. 举证不足:

  • 无法证明已充分告知拒绝检查的风险。

  1. 鉴定应对失误:

  • 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交有效反驳证据。

五、实务启示

  1. 对医疗机构:

  • 建立腹痛鉴别诊断流程(尤其心血管急症排查);

  • 书面告知留存制度(患者拒绝治疗时需签字确认)。

  1. 对患方律师:

  • 第一时间申请司法鉴定锁定过错;

  • 善用《民法典》第1218-1224条构建请求权基础。

六、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218条:过错责任原则

  • 《民法典》第1219条:告知义务规则

  • 最高法《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6条:原因力认定规则


康怡律师,党员,毕业于河北医科大学,拥有三甲医院、上市药企、世界500强快消企业工作和实习的丰富经验,律所医疗纠纷板块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与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620********33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暴力犯罪、保险理赔
山东与善律师事务所
1370620********33 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暴力犯罪、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