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患者:女性患者(时年71岁)
就诊时间:2024年5月x日22时(主诉恶心、呕吐伴腹泻)入莱阳市中心医院治疗
诊疗经过:
- 医方查体后收入消化内科,未明确提示心血管系统评估;
- 5月3日凌晨3时病情恶化,抢救无效,4时10分宣告死亡;
- 死因诊断:心源性猝死(医方出具)。
患方主张:医方存在误诊、抢救措施不当,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二、争议焦点
1. 诊断过错:是否遗漏心血管相关检查(如心电图、心肌酶谱),导致未能识别潜在心脏问题;
2. 抢救措施合规性:是否按心源性猝死规范流程实施抢救(如心肺复苏、除颤等);
3. 病历完整性:是否存在病历记录不全、篡改或关键时间点缺失;
4. 因果关系:医方过错是否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法律依据与责任分析
1.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过错责任原则,需证明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 《民法典》第1221条:医务人员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可认定过错;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需满足主体合法、行为违法、存在过失、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四要件。
四、过错点论证(代理思路)
1. 诊断阶段过错
- 未尽注意义务:患者以消化道症状入院,但心源性猝死常伴随非典型症状(如恶心、呕吐),医方未排查心脏病因,违反《诊疗规范》要求的全面鉴别诊断义务;
- 检查缺失:未及时进行心电图、心肌酶检测,导致未能识别急性心肌梗死等潜在风险。
2. 抢救阶段过错
- 抢救措施不当:若抢救记录显示未按心源性猝死流程处理(如未及时除颤、药物使用错误),可能构成重大过失;
- 延误救治:从病情恶化到抢救启动的时间间隔若超出合理范围,可能被认定为延误。
3. 病历管理问题
- 记录不完整:如抢救记录未详细记载用药时间、剂量,或关键体征变化缺失,可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过错;
五、案件结果
鉴定机构采纳律师意见,认为莱阳中心医院在为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注意义务不足、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院方的过错致使患者心脏疾病未能及时诊断及治疗,导致患者心源性猝死,院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闫桂卿死亡损害有次要到同等的因果关系。
最后法院判令医院承担40%责任,患者家属获赔26万余元。医患双方均未上诉。
康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