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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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入院五小时病情恶化死亡,律师依“心源性猝死”分析医院过错,患方获赔26万

发布者:康怡律师 时间:2025年05月26日 2526人看过 举报

2025-05-2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患者:女性患者(时年71岁)

就诊时间:2024年5月x日22时(主诉恶心、呕吐伴腹泻)入莱阳市中心医院治疗

诊疗经过:

- 医方查体后收入消化内科,未明确提示心血管系统评估;

- 5月3日凌晨3时病情恶化,抢救无效,4时10分宣告死亡;

- 死因诊断:心源性猝死(医方出具)。

患方主张:医方存在误诊、抢救措施不当,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二、争议焦点

1. 诊断过错:是否遗漏心血管相关检查(如心电图、心肌酶谱),导致未能识别潜在心脏问题;

2. 抢救措施合规性:是否按心源性猝死规范流程实施抢救(如心肺复苏、除颤等);

3. 病历完整性:是否存在病历记录不全、篡改或关键时间点缺失;

4. 因果关系:医方过错是否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法律依据与责任分析

1.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过错责任原则,需证明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 《民法典》第1221条:医务人员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可认定过错;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需满足主体合法、行为违法、存在过失、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四要件。


四、过错点论证(代理思路)

1. 诊断阶段过错

- 未尽注意义务:患者以消化道症状入院,但心源性猝死常伴随非典型症状(如恶心、呕吐),医方未排查心脏病因,违反《诊疗规范》要求的全面鉴别诊断义务;

- 检查缺失:未及时进行心电图、心肌酶检测,导致未能识别急性心肌梗死等潜在风险。


2. 抢救阶段过错

- 抢救措施不当:若抢救记录显示未按心源性猝死流程处理(如未及时除颤、药物使用错误),可能构成重大过失;

- 延误救治:从病情恶化到抢救启动的时间间隔若超出合理范围,可能被认定为延误。


3. 病历管理问题

- 记录不完整:如抢救记录未详细记载用药时间、剂量,或关键体征变化缺失,可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过错;


五、案件结果

鉴定机构采纳律师意见,认为莱阳中心医院在为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注意义务不足、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院方的过错致使患者心脏疾病未能及时诊断及治疗,导致患者心源性猝死,院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闫桂卿死亡损害有次要到同等的因果关系。


最后法院判令医院承担40%责任,患者家属获赔26万余元。医患双方均未上诉。



康怡律师,党员,毕业于河北医科大学,拥有三甲医院、上市药企、世界500强快消企业工作和实习的丰富经验,律所医疗纠纷板块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与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620********33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暴力犯罪、保险理赔
山东与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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