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纠纷案件。驾驶员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到达现场,完成停车卸货操作后,另行操作叉车作业,在此过程中,叉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受害人发生碰撞,事故直接造成受害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案涉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以及限额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起诉索赔各项损失合计近198万元。
案件的核心争议难点在于:事故是叉车碰撞引发,货车本身并未与受害人发生接触,那货车对应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要不要对本次叉车伤人致死事故承担理赔责任?
原告方坚持认为,货车属于案涉车辆,驾驶员是同一人,货车存在违停行为,属于事故诱因,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一旦保险公司败诉,就要在交强险及百万三者险限额内承担高额赔偿,案件赔付风险巨大。
办案经过
保险公司接到案件委托后,由袁昊熙律师承办本案。接手案件之初,袁昊熙律师仔细梳理全部卷宗材料,反复研读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保险条款等全部证据,敏锐发现本案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重型自卸货车的停车行为,以及后续叉车作业碰撞受害人的行为。
很多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很容易混淆多设备、多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告也正是抓住“同一驾驶员、货车现场违停”这一点,主张货车和事故存在关联,要求保险理赔。袁昊熙律师没有被原告的思路带偏,确定本案抗辩核心:区分两个独立行为,厘清事故真实因果关系。
袁昊熙律师逐项拆解证据:首先核查事故现场情况,确认货车自始至终没有和受害人、电动自行车发生任何碰撞接触;再结合事故认定书认定内容,明确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是驾驶员操作叉车不当,叉车才是直接肇事工具。货车仅仅是停放在现场,货车违停行为,并不直接引发本次碰撞致死事故,对于受害人死亡的损害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原因力。
庭审准备阶段,袁昊熙律师整理完整证据链,针对原告的主张逐一准备反驳意见,重点围绕保险承保范围展开论证: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承保标的是重型自卸货车,保险保障的是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本次侵权事故是叉车作业行为导致,并非被保险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案涉保险的赔付范围。
庭审过程中,袁昊熙律师清晰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从事故发生过程、侵权因果关系、保险合同承保标的三个层面进行完整说理,向法官说明不能简单以驾驶员是同一人、货车停在现场,就直接认定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有力反驳了原告方全部索赔观点。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袁昊熙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任何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由实际侵权人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88万元,驳回原告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成功帮助保险公司免除交强险、100万商业三者险项下的赔偿责任,成功规避百万级保险赔付风险。该案也成为同类多车辆/机具混合作业致人损害案件中,保险责任抗辩的典型参考案例。
律师观点
袁昊熙律师:很多交通事故案件,不是只要有人受伤死亡,保险公司就一定需要赔钱。判断保险是否赔付,核心要看事故损害结果,是否由被保险机动车引发,二者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虽然肇事人员同时驾驶了货车和叉车,但两个设备属于相互独立的工具。货车只是停放在现场,没有直接撞击受害人,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叉车操作不当。货车违停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本次碰撞事故,该行为对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承保对象是保单载明的机动车,只对该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叉车不属于本案保单的承保车辆,叉车作业伤人,不属于这份货车保险的理赔范围。
提醒大家:工地、厂区装卸场景,经常会同时使用货车、叉车等多种设备作业,一旦发生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会比普通道路交通事故复杂很多。事故发生后,不要仅凭表面现象判断责任,应当尽快委托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仔细梳理事故因果关系、核对保险条款,精准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袁昊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