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昊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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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搜索词条引发名誉侵权诉讼,平台成功免责!网络名誉隐私权纠纷胜诉案例

发布者:袁昊熙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0日 80人看过 举报

2026-10-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名誉权、隐私权侵权纠纷。网络用户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附带相关评论内容。原告认为该视频及评论侵害其名誉权与隐私权,遂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主要包含两项:一是要求平台删除平台内特定关键词对应的搜索词条;二是主张平台需要和视频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相关损失。

 

案件核心争议难点:短视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对用户自行发布的视频内容承担侵权连带责任?平台后台生成的搜索关键词词条,平台是否负有主动删除义务?

 

原告主张,视频在平台上公开传播,相关搜索词条能够检索到涉案内容,平台应当直接删除词条,并对侵权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平台败诉,不仅要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还会被强制要求处理搜索词条,对平台运营合规产生较大影响。

 

办案经过

接受平台委托后,由袁昊熙律师承办本案。接手案件后,袁昊熙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吃透网络侵权相关法律规定,锁定本案抗辩核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以及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

 

袁昊熙律师先厘清基础事实:涉案视频是由普通网络用户自行上传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参与视频内容的创作、编辑,无法事前预判海量用户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平台早已在产品内设置完善的事前规则提示,同时搭建清晰便捷的侵权投诉渠道,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用户提交维权通知。

 

针对原告提出的“要求删除搜索词条”这一诉求,袁昊熙律师重点论证搜索词条的技术中立属性。平台搜索词条是系统根据用户发布内容、检索行为自动生成的技术产物,并非人工创建。平台对于自动生成的搜索关键词,没有主动审查、主动删除的法定责任,不能单纯因为通过关键词能搜到涉案视频,就认定平台存在过错。

 

其次,袁昊熙律师仔细核对原告此前提交的投诉材料,发现原告向平台提交的通知并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通知要件。依据“通知—删除”规则,只有权利人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有效通知,平台才需要采取下架、屏蔽等必要措施。本案原告的投诉属于无效通知,平台未采取删除词条等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满足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条件。

 

庭审阶段,袁昊熙律师围绕平台服务性质、避风港原则、搜索技术中立、有效通知要件四大板块组织举证和法庭辩论,条理清晰地向法庭阐述平台方的全部抗辩意见,有力反驳原告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强制删除搜索词条的全部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采纳袁昊熙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判决:由视频发布者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律师费2000元;驳回原告针对平台的全部诉讼请求。

 

平台无需删除涉案搜索词条,不用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成功帮助互联网平台在网络名誉、隐私侵权案件中免责,厘清了短视频平台在用户内容侵权场景下的责任边界,对同类网络侵权案件的抗辩具有参考价值。

律师观点

袁昊熙律师:很多当事人存在一个认知误区:网络上出现侵权内容,平台就一定要负责、一定要删掉相关搜索词。但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明确的责任边界,也就是大家常说的避风港原则。

 

第一,平台只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海量用户内容由用户自主上传。平台没办法对每一条视频、每一条评论做事前人工审查。平台只要做到事前提示规则、开设侵权投诉通道,在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有效通知后及时处置,一般就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平台搜索词条属于技术自动生成结果,具备技术中立性。搜索词本身并不等于侵权内容,法律没有规定平台必须主动清除相关检索关键词。不能以“能搜到”就推定平台存在侵权过错。

 

第三,权利人在网络维权时,提交投诉通知要满足法定要求,写明侵权位置、侵权理由、权属证明等材料。一份不完整、不符合规范的投诉,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有效通知。

 

袁昊熙律师提示:不管是普通网民维权,还是互联网企业遭遇网络名誉、隐私类诉讼,网络侵权案件法律逻辑和普通侵权案件差异很大。权利人维权要走规范投诉路径;网络平台被起诉时,应当第一时间委托熟悉网络侵权规则的专业律师,从平台责任、避风港规则、技术中立角度组织抗辩,降低案件败诉风险

袁昊熙,江苏秉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无锡市惠山街道曹张新村第三社区法律顾问,无锡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干事、无锡市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秉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220********7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侵权
江苏秉达律师事务所
1320220********76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