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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艾X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范为真律师团队 时间:2023年05月26日 4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公司、艾X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负责人: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X。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长沙市雨花区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为真,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姚X。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凌X、艾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2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209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未对被上诉人艾X房屋建设在后,上诉人低压出线D101电杆架设在前的事实进行认定,在本案中,被上诉人艾X所建涉诉房屋不仅是没有合法报建手续,其非法建设行为也构成了对上诉人电力设施保护区域的违法侵占。2.原审判决所认定的被上诉人艾X的火灾损失金额没有司法鉴定结论支持,原审判决直接采纳长沙市岳麓区公安消防大队委托的长沙XX公司所做出的评估结果作为被上诉人艾X火灾损失的评断依据,此一做法,既无法律依据,对上诉人而言亦显失公平。在司法鉴定中,司法鉴定所依据的材料需经庭审各方质证之后方可采纳,但在长沙XX公司的评估过程中,则完全排除了上诉人及其他除艾X以外的被上诉人的参与,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是原审法官,亦或是长沙XX公司均无法保证被上诉人艾X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长沙XX公司更是在其报告中明确指明,此报告仅作为长沙市岳麓区公安消防大队统计火灾损失金额之用,不用于民事诉讼,亦即明确说明,长沙XX公司不会对被上诉人艾X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系普通侵权案件,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上诉人艾X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结论来证明其损失金额,在本案中,被上诉人艾X因其自身原因以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举证不能后果必须由被上诉人艾X自己承担,无可否认的是,被上诉人艾X的火灾损失客观存在,原审法官正是基于此点,无视被上诉人艾X应该承担的举证责任,将原本应该由被上诉人艾X承担的举证责任进行变相的免除,这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应该以被上诉人艾X无法证明其损失金额为由驳回被上诉人艾X的诉讼请求,如此,才算是不偏不倚的公正适用法律。2.退一万步,即使原审判决有不得不采用长沙XX公司评估结果的理由,那么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比例也过高,被上诉人艾X违法建设房屋,且违法侵占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原审判决判令其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比例明显过低。被上诉人凌X的不谨慎驾驶系引起本次火灾的直接原因,原审判决判令其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比例亦明显过低。

XX公司答辩称,XX公司上诉意见中提到的认为凌X承担20%责任过低,没有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一审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现场查勘的过程,就查明了在本案所涉及的事故发生前一周,在同一区域也发生了一个交通事故,当时这个事故导致线缆下垂。而在一个星期的时间里面,XX公司没有进行维修、维护,也没有在现场设立相关警示标识,就是下垂的电缆导致凌X的这个车辆发生碰撞,从而导致后续的事情。XX公司应当承担相关的过错。同时从现场上来看被上诉人艾X搭建的这个仓库属于一个私建仓库,从性质上来看,这个私建仓库又是经营的性质,没有任何的审批手续和消防验收,并且这个仓库建在高压电线杆下面,甚至还将其中的一个电线杆包围在仓库以内,艾X违规建设的行为,既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也违反了消防法相关规定,实际上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重大的过错。其他的认同XX公司的上诉意见。

凌X答辩称,凌X驾驶车辆不存在超高、超重,当时行驶的道路也是允许大货车通行的正常道路,由于该道路没有架设电灯,司机正常的谨慎驾驶,现实上无法预料到会造成起火的后果。虽然凌X的驾驶行为是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但认定侵权责任的唯一原则是过错原则,凌X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故此,XX公司对于凌X责任比例过低的上诉主张,应当予以驳回。

艾X答辩称,1、涉案的仓库建设在电线杆之前,建在城郊的仓库基本都无正规的报建手续,但是艾X仍办理了社区审批同意建设的手续。2、艾X租赁仓库给齐超并无过错,齐超租赁仓库时知晓该仓库并无正规房产手续,涉案事故的起因是因为凌X未注意安全驾驶及XX公司的电线过低所导致,艾X并无过错。艾X认为,XX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应在承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艾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凌X、XX公司、XX公司共同赔偿房屋租金损失52000元(自2019年10月13日至实际全部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凌X、XX公司、XX公司共同赔偿房屋损失313129元;3、凌X、XX公司、XX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长沙市岳麓区公安消防大队于2019年11月11日出具岳消火认字(2019)第0006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其中记载: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9年10月12日21时55分,长沙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长沙市岳麓区艾X私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76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统计财产损失约为474777.9元。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认定起火时间为2019年10月12日21时15分许;起火部位认定为低压出线D101杆正下方艾X私宅彩钢板屋顶;起火点为距艾X私宅屋顶彩钢板东侧屋檐约3米距低压出线D101杆南侧约1.1米至3.7米区域;起火原因认定为驾驶人凌X驾驶车牌号湘AA××**的解放牌大货车在经过低压出线D101杆与低压出线D102杆之间道路时,货车车顶右前侧剐蹭到架空线路以后车体携带该线路继续前进,造成电力架空裸导线发生位移,导致电力架空裸导线故障引发火灾。

2020年2月27日,长沙市岳麓区公安消防大队就前述火灾事故又出具岳消火重认字(2020)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其中对“火灾事故基本情况”与“起火原因”的认定同岳消火认字(2019)第0006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基本一致,只是在“火灾事故基本情况”部分,对于此前认定的“经统计财产损失约为474777.9元”变更为“经长沙XX公司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价格评估约为987463元”。

查,2020年1月20日,长沙XX公司出具长天时价评字(2020)第20号《关于长沙市岳麓区青山村3号艾X私宅因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的价格评估结论报告书》,其中记载:七、价格评估过程: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派出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前往长沙市岳麓区艾X私宅火灾现场进行了查勘,拍照和记录。同时结合委托方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解、分析,并到评估所在地相关市场进行价格调查咨询,确定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进行价格评估。八、价格评估结论:评估事项总金额:人民币987463元。其中:1、艾X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评估价格:313129元;2、齐超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评估价格:674334元。九、价格评估限定条件(一)本次价格评估以委托方及各当事人提供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清单及相关资料为依据,当事人对提供本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清单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等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评估计算用参数均依据委托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和有关资料;(三)此次评估仅作为消防火灾损失统计的价格参考依据,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四)本评估结论未考虑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以及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价格的影响。十一、价格评估作业日期: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20日”。

另查,1、经庭审询问,艾X所修建的案涉房屋没有取得合法的报建手续。2、艾X在2016年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齐超做存放家具的仓库使用,租赁期从2016年10月30日至2021年10月30日止,约定第一年租金为5万元,第二年至第五年租金为52000元。3、凌X所驾驶的湘AA××**货车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案涉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又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XX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湖南里程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艾X私宅在2019年10月12日因火灾事故导致其损失金额进行鉴定,后该鉴定事项经补充证据材料后仍未能达到开展鉴定工作的最低要求,导致鉴定工作无法开展,故导致鉴定终止。

再查,经一审法院现场查看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照片显示,凌X驾驶车辆经过的事发道路属于乡间道路,艾X房屋建于路边,该路段两侧没有设置路灯。低压出线D101杆穿破艾X房屋顶部彩钢板,立于房屋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事故责任如何承担;二、艾X的损失如何认定。

一、关于本案事故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首先,艾X在建设案涉房屋时没有取得合法报建手续,属于违章建筑,且电线杆设置于房屋内,艾X应当知晓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其次,涉事架空线路在事发时距离地面高度低于货车高度3.92米,明显不符合电力线路架设规范,作为电力线路的架设及管理部门,应当对架空线路进行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现因XX公司疏于对架空线路进行管理,导致线路被剐蹭,继而引发火灾,故XX公司对艾X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凌X驾驶湘AA××**货车经过涉事路段,剐蹭到架空线路后继续携带线路前行系引起火灾的直接原因,故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其经过该路段时,已经晚上9时许,且周边没有路灯,视线状况不好,其对于车辆前上方是否有架空线路阻挡进行预判确实存在一定难度,故应当适当减轻其责任。综上,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艾X就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20%的责任,XX公司就艾X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凌X就艾X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

二、关于艾X的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

本案中,虽然因当事人在本案中所交材料未能达到开展鉴定工作的最低要求导致本案审理过程中的鉴定程序终止,但艾X的损失是实际存在的,且长沙XX公司就案涉直接财产损失已经出具了价格评估结论报告书,一审法院认为:第一,长沙XX公司系具备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其作出的价格评估结论报告书中详细记载了价格评估依据、价格评估方法、价格评估过程等内容,且该价格评估作业日期更接近事故发生日期,更有利于还原当时的现状,故其作出的价格评估结论报告书具备可信度;第二,长沙市岳麓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中亦采纳了该评估事务所作出的价格评估结论;第三,凌X、XX公司、XX公司亦未提交足以推翻该价格评估意见的充分证据。综上,该评估结论可以作为一审法院认定艾X损失的参考依据,故一审法院综合参考《价格评估结论报告书》及《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确定艾X的损失为313129元,按照前述确定的责任比例,XX公司应负担187877.4元,凌X应负担62625.8元。因凌X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凌X的损失应由XX公司予以赔付。

另外,关于艾X主张的房屋租金损失52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限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艾X支付赔偿款187877.4元;二、限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艾X支付赔偿款62625.8元;三、驳回艾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9元,由艾X与凌X各负担678元,XX公司负担2033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XX公司于二审中陈述其司一般有对电线电缆进行维护管理,但因发生过事故,可能导致涉案线缆高度降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为:艾X损失的认定与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

一、关于艾X损失的认定。XX公司主张采信长沙XX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报告认定艾X的财产损失,于法无据。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基于专业知识的匮乏,参考或依据评估鉴定意见及结论来认定财产损失是审判实践活动的客观需要。对评估鉴定意见是否采信,应当综合审查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过程等。本案中,长沙XX公司具有价格评估及各类损失、有偿服务价格评估资质,评估人员贺XX、熊XX亦具有评估资质。该公司接受长沙市岳麓区公安消防大队委托后,派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查勘、拍照和记录,并在评估所在地相关市场进行了价格调查咨询,采用评估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评估职业规范(试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等法律法规及其收集的现场查勘资料、市场调查资料和委托方、受损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出具长天时价评字(2020)第20号价格评估结论报告,依据科学充分、评估内容真实、评估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采信长天时价评字(2020)第20号价格评估结论报告书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处理并无不当。XX公司虽对采信该价格评估结论认定艾X的直接财产损失有异议,但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推翻该评估结论,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依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1、XX公司作为电力线路架设及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依规架设电缆并及时进行维护管理,排除安全隐患。涉案事故发生时,XX公司所架设的低压线缆高度低于3.92米,该高度明显低于电力线路架设规定的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故此可知,涉案事故的发生与XX公司所架线缆高度不达标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XX公司应当就涉案事故损失承担主要责任。2、凌X驾驶货车剐蹭涉事电缆导致涉案事故的发生,其对于事故的发生虽无法预判,但夜间行车应当尽到更加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其驾车剐蹭线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其应当就损害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艾X作为房主,其涉案房屋没有取得合法报建手续,属于违章建筑,且电线杆设置于房屋内,艾X应当知晓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综上,一审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涉案事故损害由XX公司承担60%的责任、凌X承担20%、艾X自行承担20%的责任,于法有据,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78元,由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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