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范为真律师团队 时间:2023年05月26日 1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A工程有限公司、湖南B不锈钢加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A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鹏,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B不锈钢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治钢,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为真,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原审第三人:郭某。
上诉人湖南A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B不锈钢加工有限公司、杨某、原审第三人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A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A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A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上诉人湖南A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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