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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间借钱不还,有微信转账记录,有欠条,起诉还款

发布者:姜凯文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5日 12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住济南市。

本律师为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住山西省吉县。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20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处于帮助之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至今,仍未归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四辩称,原告所称的同事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告是被告的公司老板。本案中争议的2万元实际上是被告用于为原告的公司购买主播的支出,本案系作为员工的李四与公司之间的争议。本案本身就不是借贷关系,被告不应当偿还原告借款。且本案也没有约定任何利息,被告也不应当支付任何利息。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0日,原告王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被告李四2万元。当天,被告李四向原告王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王某合计(大写)贰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20000。欠款单位/欠款人:李四…”。被告李四至今未偿还原告王某2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涉案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事实包括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素,原告王某主张与被告李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这二要素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对涉案款项2万元已实际交付不持异议,双方争议焦点为该款项性质是否系借款。原告王某提交被告李四出具的《欠条》证明双方之间就涉案款项2万元存在借贷合意,被告李四抗辩主张涉案款项2万元不是借款,而是被告李四为原告王某的山东驯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驯鹿公司”)购买主播支出的费用,双方约定主播赚的钱超过2万元李四便不用再归还涉案款项2万元,而且主播赚的钱实际上已超过2万元,为证明该项抗辩主张其提交了其与案外人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其与案外人林君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申请了证人祭福嘉、王泽锋、张旭斌出庭作证。本院认为,涉案《欠条》由被告李四为原告王某出具,该证据能够证实其向原告王某借款2万元的事实。被告李四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均系其与案外人之间产生的,并未涉及原告王某,三位证人的证言亦未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推翻涉案《欠条》,不足以证实被告李四的上述抗辩主张,故本院对被告李四的上述抗辩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与被告李四之间就涉案款项2万元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李四至今未偿还借款2万元,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四偿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1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2万元。

二、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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