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都匀市小围寨映山红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都匀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其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请求确认被告都匀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时一并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申请撤回确认违法之诉一案时,一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利益,且本院已以(2020)黔27行初51号行政裁定准许其撤回对确认违法之诉一案的起诉。故,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行政赔偿诉讼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匀市小围寨映山红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晏臣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