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凯明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4日 1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实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明,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464800元及利息(利息以464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21年3月23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给被告274400元,2021年3月24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给被告100000元,2021年8月12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4000元,2021年8月18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给被告25416元,2021年8月19月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给被告60984元,以上共计464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银行流水上显示支付给被告的价款,被告都如数转到原告在理财平台开设的的账户里,后期还有部分受益也都如数转给了原告。双方亦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被告未接受原告的委托,也没有帮原告理财,被告仅是帮原告开户,把钱存在原告的账户里,剩下的操作都是原告自己完成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通过被告向其介绍的外汇平台进行投资,约定首6个月:月盈利5%-6%,每月20-25手交易。2021年3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274400元,2021年3月2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100000元,2021年8月12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4000元,2021年8月1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25416元,2021年8月19月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给被告60984元,以上共计464800元。原告自2021年4月至10月份,共收到被告转账收益87075元。2021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微信称:“你的号下来了,等你回来我再给你下载MT4。”
另查明,根据被告提交的平台信息,显示平台名称为:“全球控股资本有限公司”,该平台自2021年9月6日开始处于“停止”状态。原告的款项已无法变现。现原告称与被告之间系民间委托理财关系,要求被告返还其464800元并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本案原告经被告介绍通过被告进行外汇投资,以从中获取高额的收益,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活动。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原、被告的行为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收取原告的464800元应予返还,鉴于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87075元,被告应当再返还给原告377725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告在此过程中亦存在过错,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377725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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