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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一直不支付货款 律师成功帮要回90余万元货款

发布者:汪亚莉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6日 26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建设公司中标承建“xx楼及配套工程”,所以与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肥市xx材料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规格型号及单价、供货方式及到达地点,货物进场建设公司指定人员签收、结算;货款支付方式为按月结算,次月15日前付清上月送货金额的70%,以此类推,送货结束3个月内付清所有货款;若建设公司不能按约付款,建材公司可要求建设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且建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建设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建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前后,建材公司即按建设公司要求向其承建工地供应空心砖,xxxx月起至xx年元月止,经建设公司指定结算人与建材公司对账,建材公司共向建设公司承建xx楼工程工地供应货物货款计1143361.80元,双方最后一次结算时间为xxxxxx日。双方结算后,建设公司通过商贸公司向建材公司支付货款154755.40,尚欠货款988606.40元至今未付.建材公司一直讨要无果,只好找到葛进律师团中的胡开勇律师帮忙。

【办案经过】

建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建设公司、商贸公司共同支付建材公司货款988606.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0496.51元(暂自2017.9.15起按应付未付货款数额分段累计计算至2020.3.14,之后的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114336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即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合计1233858.31元;2.判令建设公司、商贸公司共同承担建材公司律师费用损失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建设公司、商贸公司共同承担。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付建材公司货款988606.40元及利息;

二、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付建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和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5000元;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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