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A公司承包了位于郑州高新区香荷路西、海桐街北的建设项目,并委托被告陈某成立项目部负责经营该建设项目。后该项目部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原告全面履行被告A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且自原告缴纳履约保证金之日起三个月内,若不能正常进行主体项目施工,被告A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已缴纳履约保证金壹倍的违约金作为赔偿。前述协议签订前后,两被告共向原告收取履约保证金350万元,但上述项目至今未能开工,故引发本案!庭审中,被告A公司抗辩其未收到原告的保证金,原告的保证金全部是通过被告陈某交给了建设单位,与被告A公司无关。而且,原告和建设单位、被告陈某签订有债权结算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退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A公司没有关系。被告陈某答辩称钱全部交给了建设单位,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退款责任。但是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牵扯大量诉讼,已经没有偿还能力。
我们代理本案后,首先对案涉各方的履行能力进行的调查,在确定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后确定诉讼方案。第一,我们把保证金交给了被告陈某,其转交给建设单位的行为与原告、与本案均无关,所以被告陈某应当承担退还的责任。第二,被告陈某挂靠被告A公司,并以A公司的名义收取原告保证金,被告A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确定完诉讼思路后,再针对几被告的答辩进行针对性应变,具体代理思路如下:
一、被告A公司承包了涉案项目,并委托被告陈某成立项目部负责经营该建设项目,理由如下:
1、被告A公司和建设单位签订了涉案项目的《协议书》。
2、被告A公司委托被告陈某经营该建设项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约定:被告A公司授权被告陈某成立“郑州A公司郑州XX经济适住房建设项目部”,该项目部由被告陈某全面负责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告A公司协助被告陈某刻制项目管理印章、项目财务印章各一枚。
3、被告A公司协助被告陈某实际刻制了印章。
二、被告A公司承建涉案项目后,又将涉案项目转包给原告,原告应被告A公司要求,以首笔50万元、次笔300万元的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理由如下:
1、被告A公司刻制项目部印章后,对原告和被告陈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进行了盖章追认,该协议约定:由原告全面履行被告A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要求必须缴纳的,由原告自筹资金以被告A公司名义向业主方缴纳,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以被告A公司名义接收该项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并及时退还给原告。
2、被告A公司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签订合同后被告A公司向建设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合同生效;自签订本合同即日三个工作日内再向发包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300万元整,进场前向发包方缴纳剩余合同履约保证金50万元。
3、原告应被告A公司要求,以首笔50万元、次笔300万元的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
三、被告A公司关于保证金已转化为原告和建设单位之间债务的抗辩,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庭审中,被告别某、陈某作为两份借款合同和补充说明的当事人,均自认借款合同未实际发生,且两份借款合同和补充说明与本案无关。
2、假设被告A公司的抗辩成立,实际上是将原告的保证金分割成两部分,即建设单位承担300万元,剩余50万元且无人承担,明显违背常理。
针对被告A公司关于转化为建设单位债务的答辩,我们进行了针对性的应变:两份借款合同和补充说明里的钱与保证金无关,补充说明中已经对借款的用途和原因进行了说明:因为建设单位项目违约,建设单位与原告协商,用原告的房屋抵押,并约定了借款的用途,其中300万元必须返还恒远公司项目部,用来盘活项目,后来因为没有借来钱,也没有实际履行。
类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代理律师一定要放眼案件的执行,因为当事人委托后并不是只想拿一份胜诉判决书,而是要回保证金。本案中,因为牵扯多方当事人,具有多种法律关系,我们的做法是先罗列出所有当事人和法律关系,然后调查各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之后确定根据财产状况确定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庭审中,根据被告的答辩,进行针对性应变,如此,方能取得良好的诉讼结果。
李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