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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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验收单,被告依然应当支付尾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发布者:李强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6日 3032人看过 举报

2020-10-16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月3日,原、被告签订《反吊膜加盖封闭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项目供应反吊膜密封罩并安装;工程总造价119万元;如延迟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被告向原告支付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2月施工,4月份完工。2018年4月16日,被告向业主方提交了验收申请,但业主方未进行验收,被告也未对原告承建的部分进行验收。后因被告拖欠原告尾款59万元未支付引发本案,笔者代理原告参加诉讼。

作为原告,本案面临的问题主要为以下三点:第一、涉案工程未正式验收;第二、原告是否存在超期完工;第三、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本案中,针对以上问题,原告提交了四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系原、被告签订的《反吊膜加盖密闭工程安装合同》可以证明:该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自收到预付款起80日内完工,如遇不可抗力及业主因素,工期相应顺延;被告负责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被告在收到竣工报告七日内对工程组织验收,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当被告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工程款时,原告有权拒绝施工,并且每逾期一天,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二组证据系涉案项目合作实施群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证明:1、在施工期间,因环保检查等原因,影响工期,按照合同约定,工期顺延原告施工不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况220184月16日,业主方进行了初步验收,且被告承认涉案项目可以作为标杆涉案项目未正式验收的原因是被告不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视为验收合格3被告于20191229日承诺所有款项会在20203月份之前支付完成剩余款项具备支付条件

第三组证据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依约完成了涉案项目,剩余款项具备支付条件

第四组证据系原告安装涉案设备的照片涉案设备使用中的照片各五张证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业主方进行了实际使用。

关于被告抗辩原告施工质量有问题,以及未按照约定使用相关材料的问题。首先,原告并未受到任何工程不合格的反馈,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一直在不停的向被告要钱,被告一直在借口推脱。而且,即便工程目前存在质量问题,也是业主方不当使用造成的,而且已经过了质保期,被告在收到货后近两年半后且质保期满一年多以后才提出质量问题,超出了合理期间,该问题系质保期满后,原告提供有偿维修的问题,系原、被告之间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被告逾期付款的理由。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并支持了原告关于尾款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类似案件的处理,在庭审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法官对案件的关注点以及变化,及时调整思路。合同纠纷,最重要的就是抓住合同中于己有利的条款,并针对这些条款具体提供证据,用证据链的形式还原己方主张的客观事实。

李强律师,郑州市优先党员律师吧,具有律师和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属“法律+项目管理”类复合型专业技术人员,办理了大量的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天津景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0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天津景元律师事务所
1120120********07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