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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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共用下水道堵塞造成家中被淹,物业公司和楼上业主共同赔偿!

发布者:李强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8日 20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日前,笔者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原告系某小区903 的业主,被告王X等九人系原告楼上的业主,被告某物业公司系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第三人系原告楼下803的业主。

2020414日,原告发现污水从马桶溢流至家中并渗透至第三人家中,除原告自己遭受财产损失外,另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经被告某物业公司排查发现,系原告所在楼栋8-9楼间共用污水管道堵塞所致。原告在多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笔者代理原告参加了庭审。

笔者认为,原告房屋无人居住,共用管道堵塞原因系楼上业主不当排污所致,故该损失应当由楼上业主承担,被告某物业公司未尽疏通、检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后经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是90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三人系80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8位被告王X等人系原告楼上10-17层的业主,原告、8位被告及第三人的房屋共用一条下水主管道。

20204月,污水从原告家马桶溢流至其家中并渗透至第三人家中,致使原告家地板、墙面、家具、房门等损坏,第三人家天花板、墙面等损坏,经被告物业公司排查,污水溢流的原因是原告楼上业主不当排污导致8-9楼间共用污水管道堵塞所致。

本案中,原告、8被告及第三人的房屋共用一根下水主管道,因8-9楼间下水主管道堵塞导致9楼反水并渗透至8楼,因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故应该由其9楼以上业主对原告及第三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共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而上下水管道、污水管属于物业共用部分,因此被告物业公司有义务定期检测和清理共用部分的下水管道,以保证共用部分的下水管道畅通,现因下水主管道堵塞导致原告及第三人的财产损失,造成本次损失系因原告楼上用户不当排污与物业公司未尽到及时检测维修义务的行为共同导致,被告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物业公司与楼上各住户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各50%为宜。

类似案件的处理,因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故应当依据公平原则确定赔偿份额,本案中,原告房屋无人居住,共用管道堵塞原因系楼上业主不当排污所致,故该损失应当由楼上业主承担,被告物业公司未尽疏通、检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李强律师,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郑州市优秀党员律师,中原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刑事部执行委员,郑州市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