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琰律师
专注乐陵和庆云范围内刑事案件,各类重大疑难交通事故案件。
1531580060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被驳回起诉,二审在律师帮助下撤销一审裁决,发回重审

发布者:王琰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9日 10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因借款纠纷,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王某立即偿还刘某借款10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直到付清为止;2.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王某为刘某书写 10万元借条一张,刘某向王某的银行卡转账10万元,王某用手机银行将该款由建行转入其工商的卡,又用该卡手机银行转入A公司账户。三日后A公司用将先期利息9600元打入刘某建行个人账户。现A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局立案侦查

最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王律师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刘某的 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王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刘某向王某出借借款时系与王某达成的借款合意,该笔借款支付至王某账户,王某以其名义向刘某出具借条。刘某始终对于A公司不知情,也未和A公司存在借款合意,未建立借款合同,对于王某所称的系职务行为毫不知情。虽然刘某将借款支付给王某之后,王某转入A公司,但对刘某而言,对此并不知情,更无法控制王某如何处置借款。王某如何支付该笔款项系其个人行为,与刘某无关。2.一审裁定事实查明部分认定,A公司向刘某支付9600元,刘某虽收到该笔资金,但认为系王某支付的利息。对该9600元的来源不清楚,直至开庭才得知系王某通过A公司的账户向刘某支付,但无论是否系A公司向刘某支付,无法否定刘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应当就刘某与A公司存在借款合意和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审法院仅依据9600元的支付账户就否认刘某与 王某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事实依据。3.王某伪造刘某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在王某伪造的借款合同中刘某的签字系伪造,非本人所签。4.A公司虽然被公安机关立 案侦查,但本案借款与A公司的刑事案件无关,一审法院驳回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案涉借条由王某出具,出借款项转入王某个人账户,王某一审提交的刘某与A公司的借款合同系王某个人制作。借条中的证明人二审中亦出庭作证,证明案涉款项系王某的个人借款。结合王某在刘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前微信转款18,000元以及微信聊天内容,可以证明案涉借款系发生于刘某与王某之间,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款项涉嫌非吸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民事裁定;

二、 本案指令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琰律师 已认证
  • 15315800606
  • 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平台积分

    87分 (优于51.3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85.22%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琰律师IP属地:山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072 昨日访问量:1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