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9年9月11日3时26分许,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沪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沪高速294公里+500米处时,将下车检查的驾驶员陈某撞倒,致车辆损坏,陈某当场死亡,王某驾车驶离现场。
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某运输队,该车在人财保险沧州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3月9日零时起至2020年3月8日二十四时止)、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3月9日零时起至2020年3月8日二十四时止)、不计免赔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在一审中,原告(被上诉人)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上诉人)人财保险沧州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80408元。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400407.5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原告委托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王琰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出庭答辩。
二审中的主要争议点为一审判决上诉人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
最终二审判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