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13日4时30分,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碰撞前方李某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后撞向公路南侧的树木,至两车损坏,徐某及乘员李某当场死亡,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同时,朱某从拖拉机上摔落到路面,苏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将因第一次交通事故摔落至路面的朱某碾压,致朱某当场死亡,苏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徐牟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某公司,该车在人保德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等险种;苏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某1公司,该车在都邦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6月25日零时起至2019年6月24日二十四时止)、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7月7日零时起至2019年7月6日二十四时止)、不计免赔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公司拒不理赔,后原告(被上诉人)委托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王琰律师,起诉被告(上诉人)最终获得法院支持,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762932.5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由王琰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出庭答辩,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