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9年,吴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至东侧,将由北向南横过公路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倒,致两车损坏、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吴某,登记、挂靠在某运输名下从事货物运输,在人保财险投保交强险、主车200万保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随即原告李某(被上诉人)提起诉讼。被告之一吴某委托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王琰律师进行案件的答辩。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保财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6848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88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等共计122000元;
二、被告人保财险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1462.97元、鉴定费3700元、残疾赔偿金82199.68元、财产损失费800元共计168162.65元的70%,计117713.86元;
三、以上一、二项共计239713.86元,扣除垫付10000元,余款229713.86元被告人保财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四、被告吴某、无棣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2393元,原告李德元负担222元。
被告人保财险不服,提出上诉。王琰律师作为被上诉人之一的吴某的代理律师,积极的进行了当庭答辩。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