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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甲与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

发布者:王春梅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6日 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曾告曾某甲与被告朱某甲经人介绍相识,网恋后同居,2022 年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但双方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生育非婚生女朱某乙。2023 年 10 月起,女儿跟随被告朱某甲共同生活。之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解除同居关系。
原告曾某甲起诉,主张自己经济条件优越,家庭在浙江拥有企业、多套房产,能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同时指责被告存在出轨、无经济能力、不适合抚养小孩,请求法院判令女儿归其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
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王春梅律师代理被告朱某甲应诉,抗辩:二人感情破裂系双方相处矛盾导致;女儿自 2023 年 10 月起长期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已经形成稳定生活、就学环境;被告已经再婚,继父愿意共同抚养孩子,具备完整抚养条件,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判决女儿由被告抚养,由生父承担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甲全部诉讼请求;非婚生女朱某乙由母亲朱某甲直接抚养,原告曾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 1000 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被告代理人办案思路与举证策略

本案原告最大的优势在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试图以 “钱多 = 适合抚养孩子” 的逻辑争夺抚养权。王春梅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陷入与对方比拼家庭财富的对抗,紧紧围绕家事审判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核心原则搭建抗辩体系,分四组构建证据链:

(一)夯实长期实际抚养事实核心证据

1、提交大量生活照片、淘宝购物订单,证明被告长期照料孩子日常起居,为孩子购置生活物资;

2、提交疫苗接种记录、幼儿园入园材料、班级微信群截图、幼儿园生活照片,证实孩子已经在被告居住地顺利入园,已经完全适应当前生活、教育环境;

代理要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现有环境明显对成长不利,是抚养权优先考量法定因素,该组证据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二)补强再婚家庭抚养保障,消除 “再婚不利于抚养” 的不利预判

提交被告结婚证、继父户口本、营业执照、抚养承诺书、继父为孩子购置生活用品订单、共同生活照片,证明:被告已经组建新的家庭,继父具备稳定经营收入,明确自愿共同抚养孩子,孩子在重组家庭内获得照料,家庭可以给孩子提供情感、物质双重保障,再婚不等于不适宜抚养子女。

(三)拆解原告的证据,削弱其主张的优势

1、针对原告提交营业执照、不动产证:指出企业、房产产权并非原告本人,属于其父母家庭财产,不能等同于原告个人收入与抚养能力,经济条件只是抚养权其中一项参考,不是决定性条件;

2、针对原告指责被告品行、把孩子 “圈养” 的照片证据:质证照片属于孩子玩耍时正常状态,单张静态照片不能证明存在虐待、疏于照料;

3、 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还原双方分手真实背景,反驳原告主张的 “被告出轨导致分开” 的单方叙事,厘清同居感情过错不能直接等同于丧失抚养权。

(四)明确法律后果,提出明确诉讼请求

向法庭阐明:即便生父经济条件优越,也不能强行打破年幼孩子业已稳定的生活现状;同时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生父依法应当承担抚养费,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成年。

律师实务提示

1. 处理同居子女抚养纠纷,法院审判核心原则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相比物质财富,孩子生活环境的稳定性、长期照料陪伴更为关键。

2. 争取抚养权,应当留存实际照料证据:就医、疫苗、幼儿园沟通记录、日常消费、生活影像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3.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同等,父母均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一方应当依法支付抚养费。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 1071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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