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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原系清远市甲公司的员工。2020年4月21日,丁某伙同曾某、袁某,明知有笔50万元的资金来路不明,为赚取 7%的提成,虚构清远市甲公司和清远市乙公司的交易,先从清远市乙公司对公账户转账 50万元至清远市甲公司对公账户作为购货款,然后由丁某通知他人从杨某的银行账户中转账50万元至袁某提供的一银行账户上,用于虚构的交易货款。
同年4月,吴某、刘某、王某先后被人在网络上以炒股投资的名义欺骗,通过手机 app 投资软件,分别转出资金49412.1元、300005.16元、101269元,其中 217718元转账至杨某的银行账户。同年12月16日,丁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明知 50万元资金是犯罪所得,仍然伙同他人提供账户,通过制造的交易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具有共同犯罪、自首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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