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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间,被告人廖某先后九次以廖某文为收件人,通过微a信以每盒50元的价格,向山东省济南市某药店工作人员徐某购买90盒(1板/盒,10粒/板)泰勒宁。2019年9月8日以每盒100元的价格向郑某购买2盒泰勒宁。后为从中牟利,被告人廖某多次向刘某、葛某贩卖,得款共计人民币269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被告人廖某提出其未向刘某和葛某贩卖泰勒宁,微a信转账属于借款或出资购买泰勒宁支付的货款的辩解意见,经审查,上杭县公安局调取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廖某通过微a信购买泰勒宁后分别向刘某、葛某贩卖的事实。因此,被告人廖某在法庭上翻供无理,其辩解理由不当,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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