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IP属地:广东
陈锐娜律师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陈锐娜律师

522542947@qq.com 07:00-22:59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00-22: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3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92576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员工能缓刑吗?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律师

2026-04-03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5人看过举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员工能缓刑吗?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律师

推荐刑事律师陈锐娜律师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来咨询陈锐娜律师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当事人咨询:非吸罪怎么判刑?能不能缓刑?

陈锐娜律师解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会判决多久,要综合整个案件情况而定,比如数额多大、是否累犯、是主犯还是从犯、有没自首或坦白案情、有没退赔、有没获得被害人谅解等等综合衡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的量刑标准:自然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如果是从犯或者有自首、退赔等情节还是有机会缓刑的。缓刑,通俗点讲,就是不用坐牢,只要缓刑期内不犯事,那么就不同进去监狱服刑的。

【相关案例介绍: 】

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检公诉刑诉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及其辩护人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左某于2015年间,伙同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XX区XX地,以XX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销售理财产品,以转让债权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李某某等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被告人左某于2015年间,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XX区公园等地,以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项目基金等有高额返利为由,与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等协议,非法吸收李1某某等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被告人左某于2019年1月25日在北京市XX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已退赔人民币57万元在案;后因参与XX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已退赔人民币14万元在案。

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左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左某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左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左某系从犯,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退赔,建议从轻、减轻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为他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左某系从犯,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案款,发还相应投资人。综上,根据左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网上搜索陈锐娜律师咨询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2092576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222812

  • 昨日访问量

    798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锐娜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